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財產保全申請書范文2021,2022年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范本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申請人:劉某某,男,漢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區某鎮x號。
被申請人:王某某,男,漢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區某小區四區x號樓x單元x號。
申請事項:
立即凍結被告銀行存款人民幣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相當于人民幣144000元的其他財產。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已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爭議向貴院提起訴訟。為了防止被申請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特申請貴院對被申請人采取凍結其銀行存款人民幣1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當于人民幣144000元財產的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房產(位于某市某區某某小區四區7號樓1單元601號,房產證號:xxx135600)。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當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由申請人承擔責任。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相關知識:財產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1、保證可以作為訴訟保全擔保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根據該條規定,當申請人與被保全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申請人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時,愿意為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失對被保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當然可以作為保證人。在實踐中,應該重點審查該第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賠償能力,是否符合《擔保法》關于不得為保證人的限制條件的規定。例如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等等。第三人愿意做為保證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的財產狀況報告,并書寫保證書,保證在申請人申請有錯誤時,第三人愿意承擔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第三人的報告進行審查,在審查時確定第三人是否有相應的賠償能力。人民法院經過審查確定第三人財力充足、信譽良好具有賠償能力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否則可通知申請人另行提供擔保,申請人不另行提供的,可以駁回其申請。
2、抵押可以作為訴訟保全擔保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該條規定,在申請人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時,當申請人或者申請人與被保全人以外的第三人,愿意在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情形下,以該財產為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失,對被保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當然可以作為抵押人。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抵押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抵押財產不得買賣、處置,必要時還可以要求抵押人為該財產購買必要的保險,以防止因意外滅失而導致損害被保全人利益。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往往忽略了對擔保物的查封,只是扣押擔保物的權屬證書。筆者認為,僅僅扣押擔保物的權屬證書是不夠的,并不能保證抵押物不被轉賣、處置,所以在財產保全程序中抵押的程序要嚴格于《擔保法》的規定,無論以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為抵押物,或者是以其他動產為抵押物,不僅要扣押權屬證書原件,還應當辦理對抵押物查封手續,從而保證抵押物不被轉賣、處置,確實保證被保全人的合法權益。
3、質押可以作為訴訟保全擔保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又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根據以上兩條規定,在申請人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時,當申請人或者申請人與被保全人以外的第三人,愿意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交給法院占有保管,以該財產為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失,對被保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當然可以作為質押人。對于應當辦理質押物登記的,及時辦理質押物登記,或者辦理查封手續。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