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的夫妻制度(伊朗婚姻法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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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結婚第三條任何人與低于《伊朗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條規定的最低年齡的,或者順從于一方當事人低于前述最低年齡的婚姻的,均應被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監禁。如果女方年齡低于十三歲,應當處以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監禁。在所有情形下,還可以另處2000里亞爾單位以上20000里亞爾單位以下的罰金。

結婚合同中的規定第四條婚姻當事人在結婚時可以約定任何不違反婚姻目的的條件。妻子可以約定,如果其丈夫失蹤,長期未對妻子履行生活費用給付義務、毆打妻子、或者以婚姻關系無法忍受的方式虐待妻子,妻子有權請求法院代表丈夫作出不可撤銷的離婚判決。

以欺詐方式獲得的同意第五條任何當事人為了結婚而通過欺詐手段騙取對方同意的,應當處以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監禁。

重婚第六條男子在結婚時必須告知對方自己是否已婚。提供虛假情況的,應當根據前條規定判處監禁。

第七條在所有上述情形下,受害方均可提起訴訟;所有上述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累計。

第八條配偶雙方應當根據最大善意的原則行事。

第九條生活費用包括居住、吃飯、穿衣和必要的家庭用品。

第十條夫拒絕提供生活費用的情況下,妻子有權訴諸法院。法院應當確定生活費用的金額,并責令丈夫支付。

如果法院裁定得不到執行,妻子有權提起請求離婚之訴。

第十一條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丈夫有權為妻子決定住所。

第十二條妻子由于對嚴重的身體或者經濟利益的侵害而感到恐懼,而離開丈夫居住房屋的,不得強迫其返回居住,妻子在分居期間,不喪失生活費用的請求權。

第十三條在前條規定的情況下,配偶雙方應當決定妻子的居住場所,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其近親屬決定;沒有近親屬的,由法院作出裁決。

第十四條妻子可能不征求丈夫的同意,隨意自主支配其財產。

子女的監護

第十五條母親對兒子負責監護,直至其年滿二歲,然后由父親行使監護權;母親對女兒的監護權可以行使到女兒年滿七歲。

第十六條在監護期間,母親另嫁他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拒絕看管子女的,父親應當負責看管子女。伊朗家庭保護法第一條所有因家庭或婚姻性質引起的民事糾紛,盡管伊朗民事訴訟法作了規定,都有由鎮法院,在沒有鎮法院時,由縣法院管轄。

第二條肯有家庭性質的民事糾紛包括:根據民法典第二編(結婚和離婚)、第八編(子女)、第九編(家庭)和第十編(管理和監護關系)、第一千零五條、第一千零六條、第一千零二十八條--一千零三十條,以及根據1940年的古蘭經有關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而引起的涉及配偶、子女、父親的祖父、監護人、遺囑執行等訴訟。

第三條法院可以采取任何適當形式的調查或其他措施,以求得對訴訟事實正確了解,確保對違法行為的適當糾正,包括對證人和專家的詢問,以及獲得社會工人的幫助。

第四條如果起訴一方無力承擔訴訟費,法院應該免除該方向法院應繳納的訴訟費、仲裁費、專家報酬和其它費用,并且可以為該方指定代理人。如果該方勝訴,那么他應該繳納被免除的費用和法院指定的代理人的代理費。

第五條前述條款中所稱的代理人和專家應當遵守法院出具的裁定中載明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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