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什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愿,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1、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傷害、毆打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對其進行身體強制,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方法;
2、“脅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恐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系、從屬關系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的等等。
3、“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婦女生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侮辱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后進行猥褻、侮辱的等等。
4、“強制猥褻”,主要是指違背婦女的意愿,以脫光衣服、摳摸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婦女。
5、“侮辱”,主要是指違背婦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婦女的發辮、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婦女顯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婦女等手段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行為。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如何認定
1、本罪與一般猥褻、侮辱婦女行為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2、利用婦女無法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行為的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采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么,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3、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
我們認為,證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系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奸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系強奸與雙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4、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以婦女為侮辱對象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于: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于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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