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政策(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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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業主),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的專項費用。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配套費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配套辦)負責。

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主城區內的配套費征收由市配套辦負責。主城區外的配套費征收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主城區配套費的征收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求提出,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主城區外配套費的征收標準,由區縣(自治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需求提出,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六條市配套辦和主城區外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征收部門)應當公開征收依據、標準和辦事程序。

第七條建設項目業主應當在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手續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面積申報繳納配套費。

建設項目擬分期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許可手續的,可以分期申報繳納配套費。

未按規定辦理配套費繳納手續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許可手續。

第八條申報繳納配套費,建設項目業主應當向征收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確認書。

涉及免繳或者減繳配套費的,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項批文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

(二)初步設計批復;

(三)涉及免繳、減繳的有效依據或者證明材料。

第九條配套費按照征收標準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繳。

建設項目業主分期申報繳納配套費的,按照征收標準和與施工發包工程內容相對應的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繳。

第十條征收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進行審查,材料齊備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

征收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算配套費應繳金額,并出具繳費通知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業主應在繳費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至銀行繳款。繳清配套費后,由征收部門出具已繳納配套費的證明。

建設項目業主未在繳費通知規定的時間內繳納配套費的,繳費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繼續辦理配套費手續的,應重新申報。重新申報前配套費征收規定和標準發生調整的,按調整后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環節應當對配套費繳納情況進行查驗。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時確認的建筑面積與施工許可時確定的繳費建筑面積不一致的,建設項目業主應當申報復核配套費。征收部門核定后,對增加的建筑面積,按補充申報時的規定和標準補征配套費;對減少的建筑面積多繳的配套費,由繳款單位向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實后按照規定程序和繳納時的標準予以退還。

未按規定繳清配套費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可免繳配套費:

(一)學校及幼兒園的教學用房;

(二)社會福利設施、社會公益性設施;

(三)享受國家稅收減免的殘疾人企業生產、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用房;

(五)科研機構科研用房。

第十四條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查可減繳配套費:

(一)改、擴建工程,以原房屋權屬登記證書為依據抵減原房屋建筑面積,按新增建筑面積計繳;

(二)學校的學生集體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務設施用房按50%計繳;

(三)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用房按50%計繳。

第十五條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外,本市其他關于免繳、減繳配套費的規定,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明確執行起止時間。

法律、法規、規章對配套費免繳、減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完成申報審核后直接減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七條已減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因規劃調整等原因不再符合減免條件的,應當重新申報繳納配套費,并按重新申報時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申報面積應繳配套費達到規定數額,可分次繳納。第一次繳納的數額不得低于規定的初次繳納數額,并不得小于應繳總額的50%,余款應當在6個月內繳清。

前款所述規定數額和初次繳納數額由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調整和公布。

第十九條配套費免繳、減繳及分次繳納,主城區內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主城區外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審批配套費免繳、減繳及分次繳納。

第二十條配套費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劃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收支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安排下達,并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分次繳納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業主未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繳清配套費的,由征收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費征收標準的;

(二)擅自免征、減征、分次征收配套費的;

(三)不按法定時限辦理配套費手續的。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日施行的《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同時廢止。本市其他有關配套費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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