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洗鴛鴦浴被電身亡(人身意外險是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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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是上海奉賢區的一套出租屋的房東,去年的初秋,在一個臺風雷雨之夜過后,他突然得知自己的出租房里死了一個自己從未見過的男子。據了解,該名男子正是這間房子的實際承租人的男友。事發當晚,該情侶在屋內共洗鴛鴦浴。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由三個必要條件構成。

1.被保險人遭受了意外傷害。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是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的首要條件。這一首要條件包括兩方面的要求:

①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測的。

②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開始以前曾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殘疾,不構成保險責任。

2.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被保險人在責任期限內死亡或殘疾是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包括以下兩方面的要求:

①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死亡即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殘疾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體組織的永久性殘缺(或稱“缺損”),如肢體斷離等;二是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永久喪失,如喪失視覺、聽覺、嗅覺、語言機能、運動障礙等。

②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發生在責任期限之內。責任期限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特有的概念。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在責任期限內生理死亡,則顯然已構成保險責任。對于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法院宣告被保險人死亡后責任期限已經超過的情況,可以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訂明失蹤條款或在保險單上簽注關于失蹤的特別約定,規定被保險人確因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超過一定期限(如3個月、6個月等)時,視同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以后生還,受領保險金的人應把保險金返還給保險人。

責任期限對于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實際上是確定殘疾程度的期限。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治療結束后被確定為殘疾時責任期限尚未結束,當然可以根據確定的殘疾程度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是,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責任期限結束時治療仍未結束,尚不能確定最終是否造成殘疾以及造成何種程度的殘疾時,應該推定在責任期限結束的這一時點上,被保險人的組織殘缺或器官正常機能的喪失是否為永久性的,即以這一時點的情況確定殘疾程度,并按照這一殘疾程度給付殘疾保險金。即使以后被保險人經過治療痊愈或殘疾程度減輕,保險人也不能追回全部或部分殘疾保險金。同理,如果以后被保險人殘疾程度加重或死亡,保險人也不追加給付保險金。

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了意外傷害,并且在責任期限內死亡或殘疾,并不意味著必然構成保險責任。只有當意外傷害與死亡、殘疾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時,才構成保險責任。意外傷害與死亡、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①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當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直接原因時,構成保險責任,保險人應該按照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按照保險金額和殘疾程度兩個因素確定給付殘疾保險金。

②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近因。當意外傷害是直接引起被保險人死亡、殘疾事件或一連串事件的最初原因時,構成保險責任,保險人應該按照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按照保險金額和殘疾程度兩個因素確定給付殘疾保險金。

③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誘因。當意外傷害使被保險人原有的疾病發作,從而加重后果,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時,意外傷害就是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誘因,構成保險責任。然而,保險人不是按照保險金額和被保險人的最終后果給付保險金,而是比照身體健康遭受這種意外傷害會造成何種后果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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