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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請流程
(1)申請。
符合條件且已登記入庫的申請人,向戶口所在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表明所申請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及相關事項。申請人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與登記入庫時發生變動的,需另行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2)受理。
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對其準確性、完整性等情況進行初審,決定是否予以受理,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受理工作結束后,鎮、區、街道(管委、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進行清點整理,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核,審核無誤后,連同審核報告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
(3)錄入。
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在對申請材料進行清點、核對后,應當在5日內將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并在申報登記數據庫中予以明確標注,形成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數據庫。
(4)審核。
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與有關單位在15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其中,對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由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通過查閱房產檔案、實地調查索證等方式進行審核;對申請家庭的收入情況,由民政部門牽頭,財政、人社部門參與,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核,并及時將審核結果反饋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5)配租。
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應當根據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廉租住房房源以及申請人家庭狀況、申請意愿等實際情況進行配租,在5日內確定本批次廉租住房保障的入圍家庭保障方式。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登記入庫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低保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申請人所申請的保障方式與確定的保障方式不一致的,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應當告知所屬的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由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接受的,視同放棄本批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
(6)公示。
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在確定本批次廉租住房保障入圍家庭后,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同時在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分別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網址:海陽市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
(7)發證。
公示期滿后,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審核不成立的入圍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統一制作相應的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證明,通過鎮、區、街道(政府、管委、辦事處)發放給申請人。
(8)實施保障。
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憑租賃住房補貼證明,在規定期限內與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發放補貼的情形及違約責任。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按照協議約定,自行選擇租賃具備居住使用功能的適當住房,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向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備案。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按規定標準逐月向該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憑實物配租證明,在規定期限內與產權單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基本情況、房屋使用要求、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維修責任和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和房屋修繕、管理等具體事務性工作,可由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委托相關單位負責。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超出規定期限未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的,視同放棄本批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并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現承租公有住房或已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在準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后,應當退回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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