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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后享有產檢假規,在規定的范圍內,孕婦去醫院進行產檢,算正常出勤對待,具體的規定如下:
懷孕第1-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以及健康培訓等;
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孕期內各項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
1、勞動合同關系的特殊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綜上,這些拿員工懷孕說事的企業,不要以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為。降薪、降職、調崗(增加工作量或延長工作時間)、產檢假按事假處理等都屬于違反孕期女員工勞動保護的行為,當事員工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n倍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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