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判死緩服刑20年,期間“同伙”寫“萬言信”翻供稱自己是真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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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被判死緩服刑20年,期間“同伙”寫“萬言信”翻供稱自己是真兇

當年兩人犯搶劫殺人罪均被判死緩,服刑時“同伙”突然檢舉自己才是真兇,頓時讓案件變得撲朔迷離。

據悉,目前最高檢已受理相關申訴。

今年3月底,張彬(右)與龔某尷尬見面

服刑20余年,

出獄后開茶館為生,同時繼續申訴

這名男子叫張彬,今年51歲,家住重慶市高新區金鳳鎮一安置房。

日前記者現場采訪時張彬稱,他是2016年12月出的獄,目前與7旬母親和9旬高齡的外婆居住在一起。

“我哥出獄后查出左腳血栓,至今住了兩次院,時間最長的是一個多月。”妹妹張莉難過地說,“病愈后他有時靠打零工維持生計,有時幫別人賣水泥河沙等建筑材料,今年1月與人在住家附近合伙開了一個200多平方米的茶樓。”

記者在該茶樓看到,中午1時左右,張彬開門打掃衛生,擺放茶具營業,“一般中午、下午和晚上喝茶的人較多,有時要營業至次日凌晨。”

張彬說,他被羈押了20年多一點,出獄至今他邊開茶樓邊向各級部門申訴。

今年3月27日,最高檢回復他說,已收到了他的相關材料,但不屬于其管轄,已轉至重慶市檢察院處理。

在鄰居家玩耍被抓走,

8份筆錄中2次作了有罪供述

回憶起27年前發生的事,張彬的記憶至今依舊清晰。

他說,1996年6月29日晚上,他在鄰居家玩耍,眼前突然出現幾位民警,“他們撲上來將我按倒在地,給我戴上手銬押到重慶市沙坪壩區陳家橋派出所。”

他回憶說,那里停著一輛紅色摩托車,民警問他是否知道該車情況,他一頭霧水,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什么。

張彬的代理律師陳思告訴記者,在8份筆錄中,張彬只有2次作了有罪供述,其余6次均否認作案。

女子報警稱丈夫騎摩托車外出失蹤,

懷疑遭人謀財害命

原來,早在1996年2月20日,沙坪壩區女子周某向當地陳家橋派出所報警稱,2月13日上午丈夫陳某外出未歸,她到親朋處尋找未果,懷疑可能被人謀財害命。

周某報案稱,丈夫是跑摩的生意的,當天外出時騎著一輛兩個月前才買的紅色摩托車,并向民警介紹了該車的車架號和發動機號。

接警后,沙區警方高度重視,立即介入調查。

案發現場

巷子里發現失蹤摩托車,警方循線抓獲一嫌犯,

溪溝邊找到被埋摩的司機遺體

同年6月29日下午2時左右,周某在沙區陳家橋街上賣完冰糕后,在一巷子里發現一輛紅色摩托車,她湊近一看大吃一驚,原來該車車架號和發動機號與丈夫那輛一模一樣。

她馬上找人看住該車,看是否有人來騎走,同時再次向陳家橋派出所報警。

民警立即趕到現場蹲守,隨后看到一男子向該車走來,民警沖上去將他抓獲。

該男子稱,他是向跑摩的生意的男子龔某借的,民警循線將正在茶館喝茶的龔某擒獲。

龔某供稱,他是花4000元從男子張彬手中買來的,“當時張彬在金鳳鎮開皮鞋店,經常搭我的摩托車,我們慢慢熟悉了起來。”

當晚,張彬被抓走。

7月3日上午,龔某供稱與張彬合謀殺害摩的司機陳某的犯罪事實,并告知了埋尸地點。

當天下午,民警押著龔某來到埋尸現場,那里位于金鳳鎮大石村龔某的承包地里,民警現場挖出一具尸體。

次日凌晨4時左右,張彬在接受審問時交代了與龔某一起殺人搶劫的犯罪事實。

7月5日,法醫鑒定稱,死者就是失蹤的摩的司機陳某,時年42歲,其后枕部有3個創口,最大面積為32平方厘米,創邊緣不整齊,該處枕骨呈粉碎性骨折,鑒定稱他之死系后枕部受鈍器打擊造成顱腦嚴重損傷死亡。

此案經重慶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批示,由沙坪壩公安分局負責偵辦。

檢方指控兩人殺人搶劫提起公訴,

律師調查40余證人發現張彬無作案時間,

替他作無罪辯護

1996年11月21日,當時的四川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彬和龔某犯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向四川省重慶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指控稱,1996年2月,張彬和龔某共謀殺人搶劫摩托車,龔某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挖好埋尸坑。2月13日上午,張彬竄至沙區陳家橋街上,騙租陳某駕駛紅色摩托車到金鳳鎮,以無零錢為由將陳騙至龔的承包地處,張用事先準備的斧頭猛擊陳的后腦,陳倒地后龔踩其頸部,待陳死亡后,兩人將他抬入坑中掩埋。搶來的該摩托車由龔使用,張從龔處獲款3500元。該院認為,張彬和龔某目無國法,膽大妄為,共謀殺人搶劫摩托車,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1997年1月29日,此案公開開庭審理。

當年28歲的陳思系重慶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如今系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這些年來一直在代理張彬的案子,早由青絲變成了白發。他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當初事發后他和另一名馬姓律師成為張彬的辯護人,他倆曾找到張彬的鄰居、親友以及鎮上的相關人士調查取證,“我們前后找到了40多人做筆錄,證實事發當天張彬從早上到中午一直出現在街頭,根本沒有作案時間。”

其中一名證人稱,事發當天張彬的奶奶去世“燒三七”,根據當地習俗,那天張彬家請客吃飯,約來了3桌客人,他們一家都在忙碌著。

基于這樣的證據,陳思等律師認為張彬沒有作案時間,替他做無罪辯護。

一份庭審筆錄顯示,張彬在庭上稱“我未參與作案。”“我交代過殺人事實,我是被打后才交代的。”他又說,自己是被冤枉的,“我的確不知道這件事,我被抓到派出所后被打得很慘,我就說沒有這事。”

張彬一審被判處死刑,龔某死緩,張彬不服,

上訴至四川省高院,被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結果與一審判決一樣

庭審時,龔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無異議,提出殺人系張彬所為,他只起輔助作用,同時稱該案的偵破能順利進行與他的坦白交代分不開。

然而,張彬則否認自己犯有故意殺罪和搶劫罪,他的辯護人陳思等律師提出,檢方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法院對張彬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四川省重慶市中級法院認為,張彬和龔某共謀搶劫殺人,使用暴力殺死經營出租摩托車的司機陳某,劫得摩托車一輛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鑒于龔某能主動坦白交代罪行,且認罪態度好等實情,可對他酌情從寬處罰。

1997年4月10日,該法院一審宣判稱,張彬犯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龔某也犯這兩種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一審宣判后,張彬不服,上訴至四川省高院稱“沒有參與作案。”

隨后,該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經合議庭評議后,審判委員會進行了討論并作出決定,“原判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理。

1997年6月18日,重慶掛牌直轄,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成立后,負責管轄此案。

1998年9月10日,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重審宣判稱,張彬犯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決定執行死刑,同時追繳犯罪所得贓款3500元,龔某判處死緩,賠償死者家屬2000元。

這次宣判后,張彬還是不服,上訴至重慶市高級法院稱,自己沒有作案時間,也不可能在作案現場,所作有罪供述是公安機關逼供、誘供、點供的結果,其辯護人也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請求撤銷原判,宣告無罪。

經查,當年張彬被抓獲后,曾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作過兩次有罪供述,該供述與尸檢報告、現場勘查筆錄相吻合,也與同案人龔某的供述相一致,并且公安機關做了無逼供、誘供的書面說明,故其上訴辯解及辯護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稱,鑒于該案的具體情節,可對兩人酌情從輕處罰,張彬的上訴理由與查證的事實不符,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不當。

2000年12月14日,重慶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稱,張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時追繳3500元贓款,龔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

2001年3月14日,兩人被送到重慶市監獄服刑改造。

服刑時龔某寫“萬言書”

翻供稱自己系真兇張彬被冤枉

重慶市高院再審后維持原判

2001年6月14日,正在監獄服刑的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龔某突然寫出“萬言書”,翻供稱自己才是真兇,張彬被他誣諂冤枉了。

龔某的這封舉報信總共14頁,數千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信中看到,龔某稱入獄后,通過干部的教育幫助,在兩個多月的自我反省中,他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的錯誤,自己對不起受害者家屬,“特把我曾經隱瞞事實真相,誣陷張彬的犯罪經過呈現給政府。”

龔某在信中介紹了自己的家庭情況,稱自己有一名11歲的女兒,還有感情較好的妻子。

今年3月,龔某指認當年埋尸地點

他說,事發后派出所追問他的同案,“我沒有同案怎么交代得出來,沒辦法,我想了一下,先找一個人抵一下,把民警穩住再想辦法。”

叫誰來當同案呢?他說,當時他首先想到的不是張彬,而是男子鄭某某,“不久前,我開摩的時把他侄女的腳劃出了一道口子,鄭從中作梗讓我支付了3000元,當時我想利用派出所把鄭抓來受下苦,但我覺得事情過得太久了。”

“最可恨最讓我擔心的還是張彬,前不久開摩托時,他借我的車不還,說話不算數,讓我擔心受怕了一天一夜,還遭到妻子臭罵。”龔某在信中說,“我覺得張彬特別壞。”

他說,他和張彬并無深交,根本談不上與他共謀,審問時他不敢松口,怕自己改供會加重,公安機關不會再相信他,于是一直將張彬死死“咬住”,“后來張彬被判處死刑,我心里特別不安,我覺得對不起他。”

同年7月9日,張彬的辯護律師陳思以終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龔某已坦白交代了故意殺人行為系其一人所為等事實向重慶市高院申請再審。

2002年10月30日,重慶市高院出具刑事再審決定書,決定再審此案。

2004年2月23日,重慶市高院出具終審刑事裁定書稱,龔某翻供稱該案系其獨自所為,缺乏其他證據的印證,不予采信。同時稱,再審中亦無證據證實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遂維持兩人的死緩判決。

重慶市檢察院向重慶市高院發再審檢察建議書被駁回,

張彬向最高檢申訴后轉重慶方面處理

2016年12月,張彬減刑出獄后,繼續向有關部門申訴。

2019年6月3日,重慶市檢察院向重慶市高級法院發再審檢察建議書稱,他們經立案復查認為,張彬參與作案的事實不清、據以定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同時進一步稱,一是據以定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兩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認定張彬參與作案的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二是該案證據的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存在刑訊逼供、指供等非法取證的嫌疑。張彬和龔某辯稱遭遇刑訊逼供,龔某辯稱其在被傳喚期間跳樓系不堪刑訊逼供所致,張彬辨認被害人照片、作案工具、手繪作案工具存在明顯的指供行為;三是該案證據發生重大變化,認定張彬參與作案證據不足。原再審裁定認定張彬參與作案所采信的證據主要是張彬和龔某的供述,無其他客觀證據直接指向,龔在隨后的供述中兩次翻供,稱系其一人作案,并提供證人信息,指向張彬參與作案的證據發生重大變化,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張彬實施了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原再審裁定認定張彬與龔某共謀殺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對此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2020年5月6日,重慶市高院出具刑事決定書稱,對該再審檢察建議不予采納。

隨后,張彬繼續向最高檢等部門申訴。

2023年3月27日,最高檢回復他說,已將他的相關材料轉重慶市檢察院處理。

記者致電該院時,工作人員稱正在處理中,具體情況不方便透露。

張彬的辯護律師陳思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今年6月20日最高檢發短信給他說,張彬的相關材料已經收悉,反映的事項正在審查中。

他說,6月25日上午,他從重慶市檢察院了解到,目前最高檢已受理張彬的申訴。

新聞面對面:

他借我摩托車欠50元我耿耿于懷,

“如果不愧疚,我就不會在服刑時翻供”

2019年6月18日,58歲的龔某減刑后出獄,有時靠打零工維生。日前,他接受了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面對面采訪。

龔某講述當年作案細節

問:這個案子當年是不是張彬跟你一起干的?

龔:確確實實沒得他。

問:當初在偵查階段為何要那樣說呢?

龔:這個人太壞了,以前我借摩托車給他,他一直不還,還把我的車子損壞,我要求他賠50元,他一直不給,我對這件事耿耿于懷。

問:當初的大致經過是怎樣的?

龔:事發當天早上我到沙區陳家橋街上買高壓鍋,未果,回來時我搭了一輛摩托車,15元,回到家后我拿100元讓司機找補,他沒有零鈔,我叫他改天再來拿,他不同意,我們發生爭執,他撿起地上的柴塊打我,我順手拿起一把放在窗臺上平時用來砍柴的斧頭砍他,后來把他砍死了,當時很害怕。

問:你后來如何處理的?

龔:我把他的尸體藏在樓梯間,下午借來鐵鏟在附近溪溝邊我的承包地里挖了個坑,晚上天黑時用飼料袋裝著扛到坑里埋了。

問:你寫那封“萬言信”是基于什么原因?

龔:我認真反思了,認為對不起張彬,“如果不愧疚,我就不會在服刑時寫那封檢舉自己是真兇的信了。”

問:出獄后,你們如何面對?

龔:有時我倆偶爾會遇到,但都是無語,“這又不是我一個人的錯,當初是他對不起我,為什么欠我50元不還?”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黃平 編輯 董琳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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