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施行以來,其中有關死者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定引發的爭議一直存在。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下稱“北互法院”)披露了郭某等四原告與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四被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一案,該案系《個人信息保護法》(下稱“個保法”)頒布后該院審理的首例近親屬對死者個人信息行使權利的案件。
該案中,四原告嘗試登錄近親屬死者李某在員工端App上的賬號查閱其考勤記錄等個人信息,但發現賬號已被相關公司停用,無法查閱。四原告認為相關公司停用賬號的行為嚴重阻礙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侵犯了其享有的個人信息權利請求權。后北互法院認定,四原告有權行使查閱、復制等權利,但無權采取直接登錄死者生前個人賬號的方式行使,且相關公司已為四原告行使權利提供了其他合理途徑,不構成侵權。最終駁回四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近親屬查閱死者個人信息受阻,狀告平臺
本案中,死者李某為四原告的近親屬,生前從事某平臺北京地區的相關業務。四位被告分別為該平臺北京地區業務運營主體、該平臺員工端與用戶端App的運營主體,以及為李某結算薪資的某人力公司。
李某于2021年意外去世。四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嘗試登錄李某在員工端App上的賬號查閱李某的考勤記錄等個人信息,但發現該賬號已被被告二深圳某公司停用,相關信息無法查閱。
四原告認為,被告二停用李某賬號的行為導致其無法查閱李某的個人信息,進而嚴重阻礙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侵犯了其享有的個人信息權利請求權。此外,四原告認為四被告基于各自的業務需要,均曾處理李某的上述個人信息。因此,四原告將四被告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提供其主張的李某相關個人信息,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四原告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個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被告二辯稱,在李某去世后停用其賬號屬于正常管理活動。雖然其停用了李某的賬號,但在員工端App的隱私政策中對于用戶及近親屬調取個人信息有清晰指引,已經提供了供四原告調取李某個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徑。
另外,四被告共同辯稱,其均未控制四原告主張的個人信息,四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也無法向四原告提供其主張的個人信息。
平臺拒絕近親屬直接登錄死者賬號行使權利合理
北互法院首先明確,根據個保法規定,四原告作為李某的近親屬,主張李某的個人信息權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針對李某的相關個人信息;為維護四原告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李某生前未另有安排。
北互法院審理后認定,首先,四原告要求四被告提供李某的考勤記錄等特定個人信息,屬于對李某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權利;其次,經查上述個人信息可能涉及李某死亡原因,四原告已經據此另案起訴,四原告系通過對李某的個人信息主張權利來維護自身利益,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最后,本案并無證據顯示李某生前對其死后近親屬如何行使對其個人信息的權利作出相應安排。因此,四原告有權對李某相關個人信息主張權利。
既然四原告有權查閱李某相關個人信息,那么其直接登錄李某賬號行使權利是否合法?
北互法院明確,個保法第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處理死者個人信息時,不應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許近親屬以一切手段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主張權利。
具體而言,一方面,死者生前個人網絡賬號除了包含近親屬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必需的信息外,還可能存在死者個人不愿為他人所知悉的隱私,如直接允許近親屬登錄死者賬號查看相關內容可能明顯違背死者的意愿。另一方面,該賬號內還可能涉及第三人的隱私、個人信息,直接允許近親屬登錄查看相關內容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相關權利。此外,李某的賬號還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個人信息、商業信息等內容。因此,被告二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允許四原告直接登錄李某賬號行使權利并無不妥。
被告二在辯稱時提到,其已提供了供四原告調取李某個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徑,否認侵犯四原告的個人信息權利請求權。
對此,北互法院經查后認定,被告二確已在隱私政策中規定了就個人信息保護問題行使權利的聯系部門及具體聯系方式,為四原告行使權利提供了其他合理途徑,不存在拒絕四原告行使權利的情況。此外,四被告確未控制四原告主張的個人信息,四被告不構成侵權,也無法提供李某個人信息。
最終,北互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四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該案為死者個人信息保護提供實踐范本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個保法施行一年半以來,部分條款至今暫無配套政策和實際運用案例,企業在實踐過程中也面臨諸多困惑。有關死者個人信息的條款便是如此。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公共事務學院、網絡空間安全學院教授左曉棟曾指出,應高度關注法律規則制定后的解釋細則,并分享了有關死者個人信息糾紛的一個案例。
有一位兒子不幸在國外自殺身亡的父親,希望獲取兒子生前的社交賬號以作懷念,于是他借助個保法的相關規定,以合法繼承人的身份完成了這一心愿。然而,由于這位父親認定兒子的死亡與兒子的女友有關,在拿到賬號后,利用該賬號曝光其女友隱私并發表大量不負責任的言論,后來導致女孩輕生。
左曉棟認為,個保法中有關死者個人信息繼承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例如自然人去世后,其微信賬號里的錢有沒有、有多少——這便是與“合法、正當利益”有關。該案例中父親的行為顯然并不符合。此外,個保法規定近親屬可以對死者相關個人信息行使的權利包括查閱、復制、更正、刪除等,并不包括利用死者的賬號再次發聲。
然而,這一觀點在實踐中也產生了爭議。有企業法務認為,個保法并未列舉窮盡近親屬可以對死者個人信息行使的權利,其中使用了“等”字,因此該父親在通過合法手段獲取死者個人信息后,利用其社交賬號再次發言或許并無不妥。他甚至提出,立法部門并沒有明確這個“等”字不包括“復活”賬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精武在評價前述北互法院一案時指出,該案為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模式提供了先導式的實踐范本,其現實意義有三:一是明確了用戶去世之后,個人信息處理者仍然應當承擔死者個人信息權利保護的義務,允許死者近親屬查詢、復制死者的個人信息。
二是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者對于死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履行邊界,包括“提供調取死者個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徑”“基于業務關聯的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再實際控制死者的個人信息”等。三是確認了自然人在查詢、復制個人信息的合理邊界,即需要符合“合法、必要、正當原則”。
綜合·采寫:南都記者樊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