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張靚穎馮珂什么時候離的婚,張靚穎和馮軻事件還在繼續:律師帶你看其中涉及的股權財產問題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0月8日,張靚-穎被曝出將與馮-軻在下個月舉行婚禮,馮-軻在微博確認婚訊。10月9日,靚-穎媽媽發公開信,信中稱馮-軻欺騙張靚-穎使其“被小三”,馮-軻還侵吞張靚-穎和靚媽在公司的股份。靚媽明確反對兩人的婚事,認為馮-軻和女兒結婚只是為了控制女兒的財產。
其后,馮-軻的長文回復中主要有三點涉及到婚姻法與公司法的相關內容。①此前已與張靚-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已公證婚前婚后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②多年前立有《意外身故遺囑》上明確規定:如遭遇意外,身亡后名下所有遺產,均歸屬張靚-穎;③調整股權比例只是為了經營和融資需要,本質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那么,問題來了!接招吧!
Q1:請問,轉讓股權是否一定要遵循公司法相關規定進行?
律師: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排除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因此,在實踐中對于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一定要審查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特殊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公司法》中規定的默認規則。
關于正常合法轉讓公司股權的流程問題
《公司法》第71條是這樣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Q2:在靚媽不知道的情況下,同為股東的馮-軻能夠轉移她的公司股份嗎?
律師:實踐中確實發生過很多這樣的情況。
根據《公司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這就從法律上確認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是公司的義務。
實踐中,因為變更股權是以公司為主體向登記部門(主要是工商局,有些地方合并為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的,所以公司內部人員(通常是能夠控制公司的人員)通過仿冒其他股東在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同意轉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上的簽名,就可能在股東并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股東的股權,因此產生了很多糾紛。
雖然一些地方的登記部門已經注意到這方面的問題,在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時會要求轉讓人和受讓人到場,進行現場簽字。但這種通過假冒簽名,擅自轉讓股權的情況還會存在。
一句話總結:如果在張靚-穎和靚-穎媽媽都不知情的情況下,馮-軻轉移了公司股權,只能通過偽造簽名的手段。
Q3:如果馮-軻私自轉移股權情況屬實,是否屬于“侵犯股東利益”?被侵犯的股東靚媽能夠如何獲得救濟?
律師:被轉讓股權的原股東發現自己的股權被私自轉移了,可以以“侵犯股東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股權被冒名轉讓至公司其他股東名下(俗稱內部轉讓),經司法鑒定簽名是偽造的,原則上股權可以回轉。
但如果股權被冒名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俗稱外部轉讓),原股東如能證明受讓人與公司內部假冒簽名轉讓股權的行為人惡意串通的,也可以主張撤銷轉讓協議,將股權回轉至自己的名下。但如果外部受讓人對冒名轉讓不知情,往往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成為公司股東。此時,原股東就只能基于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向冒名轉讓的行為人尋求損害賠償的救濟。
一句話總結:如果能夠證明私自轉移股權情況屬實,確實屬于“侵犯股東利益”。如果股權轉移給了股東以外的人,不一定能夠回轉給靚媽。
Q4:馮-軻和張靚-穎的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也屬于二人共有”,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律師:法律對約定的作出時間沒有限制,這份婚前財產協議是有效的。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都可以對婚前婚后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關于“婚前財產歸二人共有”的約定是否有效,是存在很大爭議的。《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另外,這樣的約定,也明顯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帶有婚約財產約定的性質。個人認為,如果雙方沒有登記結婚,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反悔。
一句話總結:婚前協議在結婚后有效,但是沒登記結婚的時候,隨時可以反悔。
Q5:因婚前協議約定“婚前婚后財產均歸屬于二人共同所有”,擅自變更張靚-穎股權,這并不影響財產歸屬,是否有道理?
律師:股權歸屬的變更需要雙方自愿簽訂變更協議,辦理變更登記,即發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馮*享有股東權利。根據婚前財產協議,該項股權及股權產生的法定孳息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其關于“婚后財產屬于二人共有的約定”,符合《婚姻法》確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則。如果雙方沒有結婚,顯然,這樣的協議顯然不受《婚姻法》調整。
關于股權的變更,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該股權經雙方明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從形式上看,登記在誰的名下都不會改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如果雙方沒有登記結婚,要看該股權是否是基于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在性質上能否認定為雙方的共有財產。如果屬于雙方的共有財產,則雙方應當共同協商處置。
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對于相關財產應當盡早分割,避免產生相關爭議。
一句話總結:如果他倆結婚了,那么兩人之間的互相轉讓股權確實不影響共同財產的性質。但是如果兩人沒結婚,就另當別論了。
Q6:馮-軻與前妻2002年分居,2005年離婚。“與張靚-穎于2003年戀愛”這一情節,是否影響馮-軻的離婚財產分割?
律師: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因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與前妻離婚訴訟過程中,如馮-柯前妻能夠舉證證明馮-柯存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同居情形,可以主張過錯方支付損害賠償。
由于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該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同時提出。若在因此提起的離婚訴訟過程中未提出賠償請求,離婚后不得單獨訴請損害賠償。若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又不同意離婚,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即便情形被證明存在的話,對將來的婚姻關系的財產處置并無影響。
一句話總結:馮-柯前妻已經錯過了損害賠償之訴的時機
Q7:據說馮-軻兩年前寫了遺囑,如果出了意外,所有遺產都歸張靚-穎。遺囑的效力如何?
律師: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作出即成立,但生效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即立遺囑者發生死亡的情形。在遺囑生效之前,立遺囑者可通過具有同等效力或者具有更高法律公信效力的遺囑形式,對該遺囑加以修改或者重新訂立。
一句話總結:遺囑自立遺囑人死亡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新遺囑可以替代老遺囑。
Q8:網傳馮-軻私刻公章偽造離婚承諾書,如果屬實,會帶來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律師:在此需要作出特別提醒,私刻公章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屬實將會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受到刑事處罰。“離婚承諾書”及“保證書”等可以視作是一種忠誠協議,需要視具體情形認定其性質。
另外,對于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目前并無明確立法,司法實踐中需要由法庭自由裁量。對于“偽造離婚承諾書”,如果有證據證明并非出自本人意愿作出,那么肯定不對其本人發生法律效力。承諾書具有單方性,如果確為本人作出,并且對方已經知曉,經法庭認定,在一定條件下,還是具有約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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