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于婚外情的定義(法律中關于婚姻外遇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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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婚姻法對于婚外情的定義,法律中關于婚姻外遇的規定是什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構成“重婚”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公有3個要件:

1、婚外異性;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所謂的“重婚”則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收集的證據如果不能證明他們有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那么即使是“捉奸在床”,也只能被認定為“通奸”行為,這種情況下起訴離婚通常會得到支持,但是并不能得到離婚損害賠償。

關于婚外情離婚的賠償

收集了證明配偶有出軌的證據后,即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可以要求過錯方離婚賠償,下面是婚外離婚賠償標準: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妻子是否可以起訴小三

最高法院頒布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司法解釋排除了妻子起訴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難以起訴第三者。

法律不能因為需要保護一部分人的權益就可以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體明確配偶權是十分明智的選擇,在我們看到受傷害的妻子在悲傷流淚之時,不能把憤怒轉嫁于第三人,因為離不離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個誘因。我們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責任都強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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