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連平縣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提出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第10號令,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申請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中國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條件、學歷條件和教育教學能力的條件。1)思想品德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學歷條件。a)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必須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我省認可的幼兒師范學校包括以下四所:廣州市幼兒師范學校、江門市幼兒師范學校、湛江市幼兒師范學校及汕頭市幼兒師范學校。b)申請認定小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c)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d)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e)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f)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必須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同時應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證書。3)教育教學能力條件。a)身體條件: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按照《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3年修訂)》(粵教繼〔2013〕1號),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b)普通話水平: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印發的《關于調整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普通話測試標準的通知》(粵教繼〔2004〕25號)要求執行,社會人員要求達到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其他在編在職教師認定與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要求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c)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學習要求: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應修學與申請認定的教師資格相對應層次的師范類《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兩門課程(以下簡稱“兩學”)并考試合格。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及雖有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學歷但與申請認定的教師資格種類學歷要求不一致的申請人,需補修對應層次的“兩學”并考試合格:——根據屬地化原則,申請人需在本人戶籍或人事檔案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師范院校進行培訓,培訓成績在本轄區內有效。——參加國家自學考試獲得的“兩學”合格證及《廣東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培訓合格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d)教育教學能力: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按照教育教學能力測評辦法和標準接受測試,并達到合格標準。以下人員需要進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①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②雖有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學歷但與申請認定的教師資格種類學歷要求不一致的人員;③通過函授、自學考試、電大、遠程教育等形式取得學歷的人員。
二、辦理材料
包含體格檢查表及驗單。
核原件,收復印件。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教師資格網”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電子版《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教師資格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陸廣東省教師資格網”填寫相關資料,并向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2個工作日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教師資格證》;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連平縣東江一號首層
五、辦理時限
30(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連平縣教育局
七、辦理費用
全文 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粵價函〔2010〕814號)
省教育廳:
《關于申請核定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粵教繼函〔2010〕18號)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2221號)和《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復如下:
一、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費,收費標準為240元/人。
二、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教師資格認定、頒發教師資格證書等有關工作不得收費。
三、請通知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申(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做好收費公示。收費收入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2000年)
全文條款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第五條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第二章資格認定條件第六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第七條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于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第八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第九條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第三章資格認定申請第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第十二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第十三條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第十五條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第十六條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第十七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第四章資格認定第十八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第十九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和標準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第二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權限,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準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第五章資格證書管理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后生效。第二十三條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第二十四條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第二十五條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第二十六條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第二十七條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關于印發〈廣東省首次教師資格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2001年)
全文條款根據國家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全國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會議的精神,我廳在組織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廣東省首次教師資格認定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廳。廣東省首次教師資格認定實施辦法為做好首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根據國家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全國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一、教師資格認定的范圍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具備《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人員,包括:(一)在教師資格過渡中暫緩認定教師資格的在編正式教師;(二)1994年1月1日以后補充到教師隊伍中的在編正式教師;(三)其他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條件的人員。暫不受理下列申請:(一)除因學校調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備與其新的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的人員外,在教師資格過渡中已獲得教師資格的人員申請其他種類的教師資格;(二)除高等學校擬聘任教師職務的人員外,社會上其他人員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三)同一申請人申請兩種以上教師資格;(四)因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申請教師資格。二、教師資格認定的條件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中國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條件、學歷條件和教育教學能力的條件。教育教學能力的條件又包括身體條件、普通話水平和承擔教育教學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質和能力等。(一)思想品德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學歷條件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應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5.取得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6.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于助理工程師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對于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教育廳批準,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7.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具各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依照上款規定,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已被聘任教師職務的在職幼兒園和小學教師,雖未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但具備其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學歷,在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并取得合格證后可視同具備合格學歷。(三)教育教學能力條件1.身體條件: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見附件四),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2.普通話水平:普通話水平測試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三級甲等以上標準,其中社會人員和廣州、深圳、珠海市區的教師達到二級乙等以上標準。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職教師可不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但必須由任教學校出具使用普通話進行教學的證明。3.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學習要求: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基本原理,并能運用于教育教學實踐工作中。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在省教育廳指定的、國家承認學歷的師范教育類學校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并取得合格證書。如已在高等學校、中等師范學校或者通過國家自學考試等途徑,學習并取得單科結業證書,可以免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4.教育教學能力: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按照教育教學能力測評辦法和標準(見附件三)接受測試,并達到合格標準。三、教師資格認定的申請(一)教師資格的申請實行屬地化,申請人原則上應向工作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二)受理在職教師和退(離)休教師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時間為2001年10月15日至31日;受理社會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時間為2002年3月15日至31日。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三)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3.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4.體格檢查合格證明(見附件五);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6.《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7.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兩張;8.社會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還需提供戶籍原件、復印件和工作單位證明(或所在鄉鎮、街道證明);9.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還需提供學習教育學、心理學課程的合格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10.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以上2、3、5、8、9、10的材料原件,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審核后退回申請者。(四)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材料不全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必要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要求有關單位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五)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費用,但學校在編正式教師、退(離)休教師和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四、教師資格認定的特許條款(一)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向其工作單位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申請人只需提交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畢業證書、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和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二)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的應屆畢業生,可在畢業前的最后一個學期向就讀學校提交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學校出具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和學業成績單,由就讀學校統一向學校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在其取得畢業證書后,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三)為有利于吸引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應屆非師范教育類專業本科及其以上學歷的畢業生任教,可允許他們在畢業前的最后一個學期持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學校出具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和學業成績單,向畢業后擬任教的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對通過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審查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合格者,在其取得畢業證書并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取得合格證書后,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手續的退(離)休教師可以視同具備教師資格認定條件,可在自愿申請的原則下和確認教師身份的基礎上,提交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由其原任教學校所在地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頒發教師資格證書。(五)1994年1月1日以后辦理手續的退(離)休教師,可向其原任教學校所在地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提交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畢業證書和原任教學校出具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對于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還應按照教育教學能力測評辦法和標準接受測試。(六)高等學校擬聘任教授、副教授職務或有博士學位的人員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對普通話水平測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不作統一要求。五、教師資格認定的組織(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省教育廳負責全省教師資格認定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二)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市(指地級以上市和順德市,下同)、縣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教育教學專家、特級教師、高級教師等人員組成;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由高等學校(或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相關專業的教授組成(專家審查委員會人數一般不少于9人)。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專業小組(一般由3-5人組成),按照省教育廳制定的測試辦法和規定的程序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進行認真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填寫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有關欄目內,并由專家組組長簽名蓋章。(三)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行政區劃隸屬關系進行:1.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2.高級中學教師、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級中學的文化課、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是社會人員或縣(區)屬學校教師申請的,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是市屬或部(省)屬學校教師申請的,由學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3.技工學校的文化課、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是社會人員或縣(區)屬學校教師申請的,由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是市屬或部(省)屬學校教師申請的,由市或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后,送學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4.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省教育廳認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認定本校任職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后,報省教育廳核準。(四)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考察意見作出是否認定的結論。凡經專家審查委員會審查認為不合格者,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不得認定其教師資格。雖經考察認定教育教學能力合格,但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思想品德鑒定等條件綜合考察認為不合格者,也不得認定其教師資格。(五)教師資格認定的工作程序是:申請人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通過面試、試講等方式考察非師范教育類畢業的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提出專家審查意見;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于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認定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六、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是教師資格的法定黨證,由教育部統一印制,本人持有。《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是教師資格的法定文本,存入當事人檔案。以上兩者必須同時具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修正)(1994年)
第十條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
第十二條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修正)(1994年)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