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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有在開發商違約的情況下,購房者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可以退房的情況
一、不履行合同與誠實信任原則相悖
誠實信任是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被稱作民法的“帝王原則”,它要求締約時誠實并不欺不騙,締約后守信并自覺履行。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購房者,都應該講誠信。
二、購房者不履行合同,也無權依法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協議解除在此已不存在,只能看能否適用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δ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Υ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購房者似乎可以利用(2)、(3)、(4)項,使其符合所要求的表象條件,但關鍵的是,根據法律規定的解除選擇權是專屬于守約方的。因此,即使購房者不履行合同,也無權適用法定解除條件。
三、能履行的合同違約后也應繼續履行
在法理上,根據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違約行為可分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在一方能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下,對方可以選擇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而不履行方無權毀約。
四、即使合同解除也要賠償損失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從法律規定來看,合同解除后約定違約金低于開發商損失的,開發商可要求增加,而這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前后房款的差額。可見,即使合同解除,購房者也要賠償相當于開發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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