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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情形,從學理上講,總括各國實踐,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司資本顯著不足。但不是所有資本不足的情況都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只有當債權人因股東的欺詐行為而受到損失時,才適用該“制度”。若債權人在與股東交易時知悉公司資本不足,仍與其交易,則債權人不能就此失要求適用該制度。因為債權人可以事先要求股東提供擔保而分擔風險。
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逃避合同義務。這種情形在各國司法實踐中獲得確認的判例比較多,學者們也進行了較為充分的研究。具體而言,大致又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Ⅰ、為逃避契約上特定的義務,而設立新公司或利用其原有的公司,假借公司名義而掩蓋其真實行為,如禁業禁止義務、業保密義務、不得制造商品的義務。Ⅱ、“脫殼經營’即控股股東為逃避原公司巨額債務而抽逃資金或解散公司,或宣告該公司破產,再以原設備、場所、人員及相同的經營目的而另設一公司的行為。如股東根據公司獨立人格,以公司名義承擔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債務或與公司本身不相稱的風險,造成債權債務關系中經濟上的當事人(股東或主辦單位)與法律上的當事人(公司)錯位,導致經濟上的當事人只享有利益,法律上的當事人獨擔風險的不公正狀態,在此場合,適用公司人格否認主要是糾正因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的不一致而產生的不公正后果,讓股東或開辦單位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Ⅲ、當事人利用公司的名義轉移財產進行欺詐,以逃避合同義務的行為。
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規避法律義務或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這一情形是指股東利用新設立的公司或既存公司的獨立人格,人為改變了強制性法律規范適用的前提,從而達到規避法律義務之目的的行為。為了逃稅、洗錢等非法目的而成立一人公司,均為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如國際避稅,母公司在境外設立子公司,使收入在高稅區向低稅區轉移,當收入在低稅區納稅后,再將其滯留于該地區。其次,如為湊足股東人數而虛擬雇工或虛擬出資,以獨資、合資、合作為名,騙取國家的優惠政策。
公司于股東人格混同。這在一人公司與母子公司中表現得最為明顯。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主要表現在財產、業務、組織機構三個方面的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