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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
認定輕傷時應注意:
1.輕傷是界于重傷和輕微傷之間的一種傷害程度。因此,認定輕傷,一方面可以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直接加以認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從排除重傷或者輕微傷的角度來認定。
2.認定是否輕傷,應當以專業人員作出的鑒定結論為依據。鑒定人應由法醫師或具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聘請或委托的主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鑒定是否輕傷,應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發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4.有多種損傷的,只要有一處損傷達輕傷標準的,即可認定為輕傷;多處損傷均未達輕傷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如有三種(類)以上損傷均接近《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規定的輕傷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7月1日)第三條鑒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第五十三條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第五十五條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人體輕傷鑒定,也稱為人體輕傷評定,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了解決人體受到傷害是否為輕傷的專門問題,而由刑事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法醫師或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運用醫學、法醫學專門知識對損傷進行檢驗,并依據輕傷鑒定標準作出是否輕傷判斷的一種科學技術活動。輕傷是損傷程度的一級,鑒定損傷程度以損傷當時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鑒定人在評定損傷程度時經過對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后果或結局等進行檢驗和全面分析后,綜合評定損傷。在鑒定中,確定損傷的輕傷鑒定標準是具體的,因而應根據具體器官部位及功能障礙確定具體的輕傷種類及名稱。如果被檢驗的對象出現三種以上的器官損傷、接近輕傷鑒定標準的,應綜合評定是否為輕傷。人體輕傷鑒定應該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請享有司法鑒定權的法醫師或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擔任鑒定人,或者委托主治醫師以上的人擔任鑒定人。依法享有損傷程度鑒定權的鑒定機構主要有司法機關的鑒定部門,享有法醫學鑒定權的醫院和其他鑒定組織。凡沒有損傷程度鑒定權的鑒定機構不能受理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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