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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株洲對自考考生免考課程確認的辦理條件
1、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校研究生和本科、專科畢業生參加高校自學考試第二專業考試的,均可免考已學過且取得合格成績的部分課程。
2、取得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實施的部分技能證書可免考自學考試專業中的課程。
3、取得高校自學考試各類專業的專科、本科畢業證后,繼續參加自學考試者,所報專業的考試課程與原來所學專業已經通過的名稱相同、要求相同的課程均可進行頂替。
4、除公共政治課外,按照原計劃考試通過但已經被調整的課程,可根據新舊計劃課程對照表中的課程對應關系進行頂替且頂替課程僅限于本專業原計劃中已經通過的課程。公共政治課程的頂替按照《湖南省高校自學考試關于調整高校自學考試公共政治課程設置的通知》(湘教考委〔2007〕12號)執行。
5、全國高校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考試中心與行業、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職業培訓考試證書課程的合格成績,可頂替自學考試專業課程。經省自考委研究批準的職業培訓考試證書課程的合格成績也可頂替自學考試專業課程成績。
6、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校專科及專科以上畢業生參加相同學歷層次(第二學歷)自學考試的,未經免考頂替的其其他非專業核心課程可由主考學校實施考核,考核的合格成績可頂替自學考試課程成績。
三、株洲對自考考生免考課程確認的法律依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發(1988)15號)
第二十二條:已經取得高等學校研究生、本科生或專科生學歷的人員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考部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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