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續虧損(如何及時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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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續出現虧損后,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了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東哪些行為將被認定為未履行出資義務

1、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被依法認定無效的。

2、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出資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的。

3、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經人民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數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

4、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出資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

5、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不符合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這3項規定時,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的,應當認定未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人出資的股權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經人民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數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認定未履行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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