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朱征夫建議取消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確實是個“口袋罪”。羅翔也說過,尋釁滋事罪是刑法的恥辱。
先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法條規定不嚴謹,其中“情節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混亂”在司法實踐中不好掌握,怎樣才算是惡劣、嚴重?沒有具體量化標準,全靠司法機關自由裁量。領導重視的,可能就予以追訴;反之,也許就行政處罰了,或者連行政處罰都不會。
這個罪名包羅萬象,執法隨意性選擇性較大,打擊面過于寬泛,這種情況是比較危險的。
感覺尋釁滋事罪是已經取消的“流氓罪”的延伸和過渡。想當年的頂流大明星遲志強就是觸犯“流氓罪”被判刑的。有次魯豫有約訪問遲志強,遲志強大大方方的講述了當年的故事,男未婚女未嫁的,兩廂情愿,拿現在的話來說,遲志強最多也就是睡粉,不至于動用刑罰處罰。記得那次采訪魯豫還有一個驚世駭俗的一問:“但是那個女孩是成年人么”[靈光一閃][捂臉]
曾經的流氓罪就是標準的“口袋罪”,83年嚴打期間,流氓罪就是整治當時社會混亂的利器,打擊范圍包羅萬象,特殊時期猛藥治疴,利大于弊,當然也不乏像遲志強這類人的無奈的際遇。
還有一種罪名叫“非法經營罪”,感覺也屬于口袋罪的一種,也有選擇性執法縫隙,也需要修改完善。
還有人大代表建議建立取消輕罪前科制度。比如醉駕,再比如輕傷害,再比如詐騙等等,由于參軍,考公務員,還有好多崗位就業,入黨,都有政審制度。父母親的一次犯罪,就會影響到子女參軍考公入黨就業,這是一種歧視性做法,是現代版的“株連九族”、“連坐法”,實際上違反了《勞動法》。父母親的違法犯罪,與子女何干?長此以往,有可能就是在給整個社會埋下一顆顆地雷。
我國是大陸法系,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所以就要求法律條文必須要明晰,不能含糊,不能留有選擇性執法余地。要么是,要么非。否則,貽害無窮。
社會在發展進步,法律是社會的行為規范,法律制度也要與時俱進。希望能盡快完善,真正做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