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起交通事故的處理結果引起熱議。
一位93歲的老者張某到兒子家吃完飯后準備回家,由于老人的家在高速公路邊,為圖方便其決定橫穿高速公路;結果在其橫穿高速公路的時候被正常行駛的車輛撞倒身亡,該起事故已經有定責結果并且處理完畢。
處理結果為:
老人家屬之所以提出上訴,原因是事發路段的隔離欄出現了缺口,其認為是管理部門失誤才導致老人拉開護欄穿越高速公路;但法院認為該護欄能起到有效警示作用,雖然有缺口但缺口較小,需要通過拉拽等方式擴大后才能通過,一般人不會從此誤入。而且高速公路距離較長,沿線路況復雜多樣,無論高速公路管理方如何努力,客觀上也無法確保沿線設施全時間段無破損。
這個結果合理嗎?
個人認為是合理的,因為設置隔離欄的初衷就是在警示不可以進入;該老者如果不存在認知能力障礙的話,面對隔離護欄就不應該選擇穿越。如果穿越隔離護欄是違法或違規行為的話,那后果則應當自負,而最終結果認定該老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說白了就是張某雖然已經是耄耋老人但不呆也不迷,自己犯錯導致的結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不應當對張某承擔責任。
但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對該車輛承擔責任,因為這段高速不是免費通行的公路,而是收費高速公路;車主進入高速公路是花錢買服務,那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就應當對車輛的行車安全負責。客觀事實上做不到完美無損是其失職,如果做不到保證封閉公路只供機動車專用,那就別收費!反之就應該保證路況的安全。
同時進行定責的交通部門是否存在知法犯法的情況也值得商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有規定: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如果違反六十七條之規定則屬于違法行為。
高速公路有最高限速也有最低限速,兩車道左側車道車速不得低于一百公里;三車道或更多車輛的左側車速不得低于一百一十公里,中間車道車速不得低于九十公里;右側車道車速均不得低于六十公里。
一般家用汽車都會選擇中間或左側車道行駛,車速是非常高的,此時遇到障礙物能選擇的只有減速;如果在車速超過六十公里的狀態下急轉彎避讓,結果往往是車輛失控撞擊護欄或翻滾。
所以遇到忽然出現的障礙物的正確操作方式就是“減速不讓道”,除非車速足夠低的時候才應該避讓;而行人穿越高速公路是偶發性的,司機不可能預判,甚至不可能相信在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費之后竟然能如此失職!于是遇到這種情況往往只能采取保證己方車輛安全的操作方式。
于是問題來了,張某橫穿高速公路是違法行為,涉事汽車并沒有主觀上的去撞擊,否則就不僅是全責的結果了;在車主按照規定駕駛車輛的前提下遇到違法通行的張某,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人顯然是張某!汽車何談次責?!可以說這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要求都不相符——因為后面還有一句解釋,那就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觀上的穿越高速公路是不是故意?
在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前提下走上高速是不是為了去碰撞汽車?
這誰能解釋清楚。
如果僅憑張某家屬一家之言就能定義的話,那這里面就有大問題了;反之,如果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和交警都無法確定張某不是故意進入高速去主動撞車的,又憑什么給汽車定出次要責任呢?這樣的認責似乎是不合理的,是不是為了掩蓋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無能,是不是要搞“誰弱勢有理”來為未未的高速公路管理避免一些麻煩。不論是出于什么考量,車主都客觀上承擔了很大的損失;雖然最終是由保險公司賠償,但是車險保費會升高;而且一臺出過致人死亡的嚴重交通事故的車輛,保值率勢必會低到離譜。
這種看似是和稀泥的交通事故定責就是把產生的直接和間接后果都推到機動車駕駛員的頭上,來避免自己的麻煩。
如果類似的交通事故都會有這種結果的話,以后出現這種交通事故的概率會越來越高,一些耄耋老人臨了還能給家里“賺一筆”?這個結果會產生怎樣的效應是值得深思的。
編輯:天和Auto-汽車科學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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