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守法者心寒!老人橫穿高速被撞身亡,交警判司機次責賠28萬

導讀近期,一則“老人橫穿高速被撞身亡,交警認定司機次責”新聞引起網絡熱議。根據公開報道,事情的經過大致如下:上海一位93歲的老人張老伯從...

近期,一則“老人橫穿高速被撞身亡,交警認定司機次責”新聞引起網絡熱議。

根據公開報道,事情的經過大致如下:

上海一位93歲的老人張老伯從兒子家吃完晚飯回家,為了圖方便就選擇了橫穿高速公路,一輛汽車盡管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但仍因來不及避讓,最終撞到了老人并致其死亡。事后,交警判定老人負主要責任,司機次責,賠償28萬元,由保險公司支付。

隨后老人家屬又將高速管理部門告上法庭,認為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高速管理部門承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該請求被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張老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擅自進入高速公路這一高度危險活動區域,并且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

一般情況下,出現交通事故,大部分人都會同情弱勢群體,也就是非機動車方。但是這一次卻不同,網上的輿論一邊倒都認為司機應該沒有任何責任,老人負全責。

既然交警對事故責任已經認定完畢,法院也駁回了家屬請求,自然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我們不對結果予以置評。

這里,我們作為旁觀者,從客觀角度來對這件事進行分析,供大家參考。

從情理上來講,司機已經仁至義盡

家里有車的人都知道,在高速上行車時出現突發緊急情況,如果采取緊急制動的話,有可能會造成車毀人亡。再不然,即使你把車剎住了,后車如果來不及避讓的話,就會導致追尾事故,也會造成司機出現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發生。

一個血淋淋的案例就是,2月4日湖南高速發生的連環車禍,原因就是有人錯過高速出口急剎車,后車來不及避讓造成追尾。隨后,就在10分鐘內連發了5起追尾事故。最終導致16人死亡,66人受傷,幾十個家庭支離破碎。

所以,這位司機,不顧自己的生命危險,而采取緊急制動措施進行避讓,已經算仁至義盡了。

從法理上來講,交通法規定行人不得上高速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根據網上的公開信息,并沒有任何語言描述司機存在違反交規的情況。那么,就默認為司機當時應該是沒有超速、酒駕、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所以,在司機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情況下,這種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應該很簡單,只能是死者張老伯自己承擔。如果讓司機負責,那守法者豈不是白白背鍋?

張老伯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可以預知橫穿高速公路的風險

根據公開信息,法院已經認定張老伯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直白點的意思就是說,張老伯盡管年齡較大,但是身體狀態應該還行,也沒有老年癡呆癥,有獨立生活和思考的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張老伯應該知道橫穿高速公路肯定很危險,有被撞的可能。但是,為了自己方便,他仍然選擇橫穿高速公路,所以才導致了這場事故發生。

萬幸的是,現在結果只是張老伯死亡,司機應該沒有受傷,也沒有造成其他次生交通事故。

如果由于司機避讓造成一系列次生交通事故,導致其他人員傷亡的話,那么可能張老伯不但只是違反交通法那么簡單了,可能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先前發生過類似的案例,最終判定結果是司機無責

在2021年1月份,海南省海口市發生了一起類似的高速交通事故,大概情況如下:

一位行人吳某推著自行車橫穿海南環島高速公路,陳某駕駛的小轎車來不及避讓撞上了吳某,既造成了車輛受損,也造成了吳某受傷,后吳某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海口交警通過現場勘察認定,吳某違法步行推車橫過高速公路,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司機陳某無責。

這個海南案件的事故責任認定,對于上海發生的這起交通事故來說,具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按道理來講,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中責任的認定,應主要考慮事故發生的原因,而不是先考慮誰是受害者。

最后的話

法大于理。當然,作為遇難者的家屬,他們的心里肯定很難受,這些我們都能理解。但是,難受不應成為道德綁架的理由。

不能讓守法者心寒。對于那些違反國家法律、破壞社會規則、置自身于險境的成年“巨嬰”,法律本不應該保護。如果守法成本太高的話,就會讓守法者心寒。

人道主義也不能為過錯兜底。對于那些“巨嬰”做出的錯事、蠢事、糊涂事而造成的后果, 即使他是受害人,人道主義也不能為他們的過錯買單。

當然,法律也應該有溫度。如果案件中受害人的家庭確因意外導致經濟困難,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由司機來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這次事故交警判司機次責,應該就是出于這種考慮。

依法治國,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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