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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審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存在哪些情形視為合同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存在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等情形,視為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