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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借款抵押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并且在借款合同中載明。但借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
另外,除了遵守一般簽訂合同的規則,雙方也自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間,要是自行約定的就是無效的。因為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所以應當嚴格遵循物權法定的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新物權或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若抵押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除了不能自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間,還不能約定以下的內容:
1、物權的種類
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律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系。例如,設定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權;約定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因為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物權的內容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
3、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例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4、物權的公示方式
動產公示以交付(占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權的變動或者無效,或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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