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項目許可辦理要求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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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佛岡縣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項目許可辦理要求有哪些內容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地級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后,同意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由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標準,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 1)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2)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3)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二、法律依據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

第十一條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批時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清遠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細則》補充規定的通知(2015年)

第七條 按照廣東省物價局、財政廳、人民防空辦公室、建設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粵價〔2000〕157號)和〔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文的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地級市(含)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標準,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明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的通知(2010年)

第十七條 對按規定需要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防空地下室建設要隨項目同步建設。 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以繳納易地建設費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經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每平方米1800元的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在2014年1月1日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以繳納易地建設費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審查批準后,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每平方米1200元的標準計繳易地建設費)。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明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的通知(2010年)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按規定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和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3%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二項規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3%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項目的選址和實施計劃需報縣級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和現行的人防易地建設費標準,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后,建設單位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四)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對新建、擴建、改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可適當減免易地建設費: (一)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取; (二)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三)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取。 工業項目生產廠房,不收取易地建設費。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明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的通知(2010年)

第一條 在《清遠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細則》第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的單位或個人,均應按規定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款項中,增加款項“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6元的標準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廣東省實施辦法(2017年)

第十七條 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設置在有關單位的警報設施定期 進行檢查。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防空主管部門批準,重建經費由拆遷單位負責。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明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標準的通知(2010年)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質、施工等客觀條件不能與地面建筑同時修建的經市級以上(不含縣級市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設經費(以下簡稱易地建設費)。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無法再修建的必須補繳易地建設費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不符合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單位以繳納易地建設費代替防空地下室建設。 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管理專項用于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來源: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http://www.gdbs.gov.cn/)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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