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假藥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男子北京承包科室賣藥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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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男子蔡某甲伙同鄧某等人承包北京施恩中醫醫院的牛皮癬和白癜風科室,通過網絡售賣治療牛皮癬等皮膚病的藥物。

二中院終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蔡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判處鄧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判處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情福建莆田老鄉北京賣假藥被查

32歲的蔡某甲是福建莆田人,他和31歲的蔡某乙都住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某村,倆人是老鄉。39歲的鄧某是江西人。3人都是普通的農民。

東城法院認定,蔡某甲伙同鄧某、蔡某乙等人,于2009年至2011年間,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東城區永定門內等地通過網絡宣傳、對外郵寄等方式非法經營藥品。2011年11月10日,北京市藥監局東城分局在上述地點查獲涉案藥品400公斤,經估計價值為230萬余元。

2011年11月9日蔡某乙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天壇派出所抓獲。蔡某甲和鄧某逃跑。

2013年6月18日,蔡某甲到東城分局安外大街派出所投案。

2014年4月3日鄧某投案。

供述承包施恩醫院科室網售皮膚病藥

蔡某甲說,他于2007年來到施恩醫院上班,一直到2011年10月左右,他在醫院負責后勤工作,因為醫院需要人手,于是他就介紹蔡某乙來上班。蔡某甲說他承包了施恩醫院的白癜風科,并且賣過藥。

蔡某乙稱,他通過蔡某甲介紹來到施恩醫院,蔡某甲讓他跟著別人學習分藥、送藥,鄧某等人承包北京施恩中醫院的科室治療牛皮癬和白癜風,并雇傭6人網上售藥。

鄧某供述,2009年3月,他承包了北京施恩中醫醫院的牛皮癬科室,與蔡某甲合作專治牛皮癬和白癜風。后蔡某甲說效益不好,各種開銷費用很大,向他提出通過網上賣藥的方式提高效益。鄧某說,他知道網上賣藥不合法,但還是同意了。

證言醫院:院方不允許在院外銷售藥品

北京施恩中醫醫院出具的證明稱,蔡某甲承包該醫院白癜風科,鄧某承包牛皮癬科,蔡某乙承包失眠科,3人都不是醫院聘用員工。院方不允許鄧某在院外銷售藥品,該院也沒有郵寄藥品的業務。

售藥人:打電話推薦患者到施恩醫院看病

負責賣藥的一共有6人,其中查某證言稱,從2010年開始,自己在永定門附近租用的工作室里給牛皮癬患者打電話,推薦他們到北京施恩中醫醫院看病。

查某說,如果患者來不了醫院看病,但有治療的意向,她就會推薦患者買施恩醫院治療牛皮癬的藥。如果患者同意,查某就會通過電話或者網絡方式為患者下訂單。

證人趙某的證言顯示,他從網絡上查詢到北京施恩中醫院可以治療牛皮癬,其于2011年8月、9月、10月通過郵寄的方式在網絡上購買了三次藥品。

【法律解讀】

判決未經許可賣藥構成非法經營罪

東城法院審理后認為,蔡某甲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法規規定的專營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侵犯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制度,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鑒于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且當庭認罪,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東城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蔡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一審判決后,蔡某甲提起上訴,他稱自己主動投案,系自首,原審判決過重。

蔡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蔡某某甲在檢察院第一次詢問中如實供述了事實,并自愿認罪,應構成自首,建議改判。

經查,蔡某甲向公安機關投案時,未交代主要犯罪事實,在司法機關查獲其同案犯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后,蔡某甲在原公訴機關供述相關犯罪事實,不能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

鑒于蔡某甲自動投案,在庭審中確有認罪、悔罪表現,對其可宣告緩刑。

二中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以非法經營罪改判蔡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對于蔡某乙,東城法院審理后認為,蔡某乙構成非法經營罪。東城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另外,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罰金三萬元。

最新進展涉案醫院工作人員不知道院辦電話

《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登錄北京市衛計委網站,搜索北京施恩中醫醫院發現,該院審批機關為東城區衛生局中醫管理科,經營性質一欄為“營利性”,級別為一級。

該院類別為中醫(綜合)醫院,登記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永定門內東街中里3號”,診療科目包括內科、外科、醫學檢驗科、中醫科等。

記者上午通過114查號臺查詢到了北京施恩中醫醫院的電話,接電話的一名女性工作人員表示,她不知道以前有人承包醫院科室的事,現在皮膚科已經從本院搬出來,搬到了豐臺區,至于目前該院是否還有承包科室的情況,她讓記者詢問醫院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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