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臺賬發現環境違法,深圳大鵬首次用”非現場監管“破案

導讀 南都訊 記者陳杏花 通訊員劉仲謙“運維單位化學需氧量、總銅自動監控設備標液核查結果顯示不合格,但紙質臺賬記錄為合格,企業自動監控設...

南都訊 記者陳杏花 通訊員劉仲謙“運維單位化學需氧量、總銅自動監控設備標液核查結果顯示不合格,但紙質臺賬記錄為合格,企業自動監控設備電子儲存記錄與運維臺賬紙質原始記錄不一致。”臺賬記錄矛盾的背后,隱藏著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不到位的實質性問題。

近日,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大鵬管理局(以下簡稱“大鵬管理局”)在對大鵬新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維單位進行服務質量評估時,抽絲剝繭,層層核查,最終揭開了某企業自動監控運維臺賬未按要求記錄的環境違法行為,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立案查處。

據了解,這是大鵬新區通過非現場監管方式查處的首宗污染源自動監控運維臺賬未按要求記錄案件。今年7月以來,大鵬管理局實施“1個工作方案+1套管理要求+1套檢查清單+1套評分標準”的“四個一”自動監控運維數據評估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著力提升污染源自動監控運維數據質量,規范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維管理水平,“四個一”評估機制初顯成效。

今年8月,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控平臺,實時查看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運維數據,通過分析發現轄區內某企業數據存在異常。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對照“四個一”自動監控運維數據評估工作機制現場開展“清單式”核查,逐一核對現場多臺自動監控設備中污染源的數據留存記錄,最終發現該企業自動監控設備電子儲存記錄與運維臺賬紙質原始記錄不一致,存在臺賬造假的環境違法行為。

最終,執法人員按照執法程序對該企業及自動監控設備第三方運維單位進行了調查,責令第三方運維單位依法整改,并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委托污染防治設施運營機構運營管理污染防治設施的,由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治理責任;受委托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標準運營管理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受委托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對該企業自動監控設備第三方運維單位實施了行政處罰。

“我們通過非現場監管技術手段,發現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是對非現場監管工作的一次探索,有力提升了污染源在線精準化、精細化管理水平。”大鵬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持續推進新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維數據的評估工作,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體系,打擊自動監控運維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發揮自動監控數據在環境監管中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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