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評論丨首部居家養老地方性法規出爐,以公共支撐分攤家庭贍養負擔

導讀□蔣璟璟近日,《山西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蔣璟璟

近日,《山西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七章37條,包括總則、服務設施、服務供給、服務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七個部分。據了解,這是全國首部針對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的地方性法規。(法治日報)

盡管近年來出現了“互助養老”“下鄉養老”等新嘗試,但顯而易見的是,以家庭供養為核心的居家養老,依舊是國人養老的主要模式。傳統意義上,“居家養老”,更多是家庭內部事務,訴諸家庭成員的自治自洽。維系其良性運轉的,主要是道德倫理和“經驗默契”,其帶有很強的慣性和隨意性。由此,事實上不可避免會導致種種不確定性,這大概率會影響老年人的養老品質。

而山西的這一《條例》,作為全國第一部同時涵蓋社區養老和居家養老服務的省級地方法規,填補了社區居家養老這一主題的立法空白。其所指向的,正是以往居家養老“無法可依”的短板。需要說明的是,就“居家養老”立法,主要并不是要介入家庭內部,也不是干預代際之間的贍養行為。其所要關注的,事實上是公共資源、公共機制、公共服務,對于“家庭養老”的支持與保障功能。

以往“家庭養老”,往往被默認為是個體家庭的責任,公共體系為之分攤的部分很少。在此前提下,一些家庭背負了沉重的“養老壓力”。特別是一些子女全年無休、沒日沒夜地照顧失能、失智老人,更是身心俱疲。在此語境下,公共的分擔支援體系,就顯得尤為重要。山西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其中有關服務設施、服務供給、服務保障等規定,就旨在解決此類具體而實際的問題。

需要厘清的是,“居家養老”不是孤立的,而是置于社區場域內的“居家養老”。根據國家衛健委此前公布的信息,“十四五”期間,全國將建成5000個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區,到2035年底,全國城鄉社區普遍達到老年友好型社區標準。就推動這一進程的資源配套和軟硬件升級而言,地方版的立法保障,至關重要。

居家養老,要靠孝老敬老,但也離不開公共立法所形塑的社區養老體系。從政策性文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這有利于推動形成長期、持續、穩定的投入和標準化的建設流程,來真正引領相關事業的有序發展。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歡迎向我們報料,一經采納有費用酬謝。報料微信關注:ihxdsb,報料QQ:3386405712】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