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什么區別(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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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定金和訂金什么區別,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在哪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定金——合同履約的保證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我國《擔保法》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定金既是履約的保證,又是一種支付,同時還是一種賠償,即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并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如果購房者違約,定金不退,如果開發商違約,就要向購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預付性質的支付

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定金也就當然不能適用。

“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出現在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在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就可。

《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

區別——購房前要弄清楚

《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如果開發商收取了定金后,并沒有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那么兩者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并沒有形成。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形成的情況下,客戶向開發商交的2萬元錢就可能是“定金”,也可能是“訂金”。

如果當時雙方簽訂了書面的預售商品房合同,則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那么買方反悔不買時,開發商就完全有權沒收定金。

律師指出,開發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作為消費者,應先搞清楚開發商是否有合法的銷售證件,是否有權收取定金。在不具備合法銷售證件的時候,開發商如果提前向社會發售房產,認購時交納的是保留金,購房者隨時可以選擇退房,保留金如數退還,對購房者的約束力較小。

關于適用定金的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

【定金】兩種作用:

1、合同履行,定金充作價款;

2、合同不履行:即交付方違約的,無權收回;接受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

《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提示】簽訂“房屋認購書”注意:

1、約定“訂金”:《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買受人可與出賣人詳細約定“訂金”的性質,否則主張“定金”的權利,不會被支持。

2、約定“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也就是說,買受人簽訂認購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如果因為買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可以不退還定金。但是,如果因為買賣雙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協商一致,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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