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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審,申請人辦理商品房貸款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貸款人身份證明、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個人信用報告、銀行卡等,辦理二手房貸款的提供存量房買賣合同、資金監管憑證、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貸款人身份證明、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個人信用報告、銀行卡等至中心各業務窗口辦理初審,初審人員審驗材料的真實及完整性,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原因,材料齊全做初審,將《審批表》及材料提交復審。
2、復審,審驗初審申報材料原件是否真實齊全,將《審批表》及申報材料的留存件一并交營業部主任(管理部主任)審批,其他申報材料退回借款人,復審合格后予以發放貸款。
3、發放,復審合格后,商品房在受理3個工作日內,二手房在受理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并通知借款人。
二、徐州公積金貸款辦理地點
建國西路85號院內城西營業部一樓大廳;
云龍區民祥路1號(尚景名庭)城東營業部一樓大廳;
銅山區北京北路29號銅山管理部一樓大廳;
賈汪區泓福路御龍山水綜合樓1號賈汪管理部一樓大廳;
豐縣工農南路金色家園B16-1-109豐縣管理部一樓大廳;
沛縣湯沐中路11-1號帝都大廈一樓沛縣管理部大廳;
邳州市民主路112號凱旋花園6號樓邳州管理部一樓大廳;
新沂市鐘吾南路19號辰華麗都苑28號樓新沂管理部一樓大廳;
睢寧縣永安路22號睢寧縣政務服務中心二樓B10-B12窗口;
新城區新安路5號徐州市政務服務中心A區A01-A07號窗口綜合受理。
三、徐州公積金貸款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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