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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綿陽男子鬧市持刀搶銀行
2016年1月27日11時30分許,一男子走進綿陽市文化廣場對面的建設銀行,以取錢為名排在取錢窗口處。當排到號以后,該男子坐在窗口前,并快速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長約30厘米的水果刀,要求工作人員把錢拿出來。
這時現場保安迅速拿出警棍與男子對持,其它人員一邊疏散人群一邊報警。
接警后,綿陽巡特警二大隊、一大隊和特警大隊民警先后趕到現場,迅速將歹徒制服。暫未收到有人員受傷的報告。
據警方初步審訊得知,該男子姓袁,31歲。18歲坐牢,被判12年,才剛出獄不久。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律解讀】持刀搶銀行如何量刑
(1)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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