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懸賞金及費用應該由誰付給,懸賞金及費用應該由誰付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分歧】
訴訟中,各方爭執該懸賞金及費用該不該由被告賠償。
其中一種觀點認為該項費用與本案交通事故案件本身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由當事人另行依法解決;
另一種觀點也即筆者意見該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合理部分。
【評析】
在民事領域、平等主體之間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發布懸賞公告,承諾完成事務后給予行為人一定數額的獎勵。通常都認為此種行為符合民事合同的法律特點,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處理。但本案中的懸賞金牽扯公安機關的偵查職能行為。受害人家屬在公安機關未能破案情況下為尋求肇事逃逸人的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此案,到處貼廣告發消息承諾提供線索找到嫌疑人支付20萬元,實在無奈之舉。現行的公安機關懸賞金只能從財政支出,不可以由受害人承擔。另外,通緝懸賞只是公安機關內部的行政法規,法律上沒有嚴格對懸賞金進行規定,但問題是現在受害人為查找嫌疑人確定支出了懸賞金和費用,該不該由責任方承擔呢?筆者認為應由責任方承擔其中合理部分。這符合侵權行為理論的四個要件,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地填補受害人損失,伸張正義,懲罰過錯方,切實維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一)加害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本案中被告構成交通肇事非違法犯罪自不必說。
(二)是否對受害方造成損害
這里我們理解損害不應僅僅局限于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內容(直接損失),也應考慮加害人對受害方造成的間接損失,本案的懸賞金及其支出費用即是屬于間接損失。為追究加害人責任受害方直接支付了線索提供人現金,并花費文印費、交通費等大量人力財力,這些都是由于受害人的逃逸行為直接造成的。試想如果肇事人主動投案,受害人有必要支付這些費用嗎?這又牽扯到了第三個要件因果關系。但要確定本案具體懸賞金和費用數額應參考當地公安機關,類似案件發布的懸賞金額,確定下本案被告應賠償的數額,可能是3萬元,也可能是5萬元、20萬元可能較多。另外,張帖廣告以及必要的交通費用也均在合理損失范圍內,應予認定。本案一,二審均未認定賠償部分懸賞金和費用是不合適的。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如上所述,被告的交通肇事行為導致受害人家屬支出了懸賞金和費用,這一因一果是明確的,也是確定的。
(四)加害人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本案被告駕車撞人后從現場逃逸,造成受害人死亡,其它受害人身體受損和摩托車損壞,交通事故認定其負全責,其主觀上的過錯心態是明顯的。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