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的二手交易大致有兩種路徑

導讀鑒于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流程相對復雜,今天專門來寫一篇關于經適房的文章1、經適房的概念顧名思義,所謂經濟適用包括兩層含義:經濟性首當

鑒于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流程相對復雜,今天專門來寫一篇關于經適房的文章

1、經適房的概念

顧名思義,所謂“經濟適用”包括兩層含義:經濟性首當其沖,通俗地講就是價格便宜,低收入群體也負擔得起;適用性緊隨其后,適用特殊群體、居住屬性優先,實際經驗中經適房需得滿足一定條件方可獲得購買資格,且房屋區位相對不佳。

通過以上解釋,經適房的設定邏輯基本有了大概的三大特征:針對特殊群體的福利指向性、政府主導居住優先的社會保障性、以及通過嚴格申請條件篩選的范圍限定性。

2、經適房的定價組成

與市售商品房形成鮮明的對比,既然經濟適用房針對低收入群體,低廉的價格必是前提,這種低價是如何實現的呢?答案就是成本定價。

先看一個公式:

經適房價格=劃撥土地價款+建筑安裝成本+規費、稅費(存在減免情況)

與一般商品住宅不同,經適房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劃撥”,這是一種基本等同于無償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劃撥價款僅為征收土地的成本價,但劃撥方式的指向性唯一,未經批準不得轉移,更不具備交易屬性。

與之相對的商品房“出讓”土地,則是通過價高者得的拍賣而有償使用。因此,經適房低價的一大重要因素便是“接近無償使用土地”,而這也是經適房在進行二手交易相對復雜的成因之一。

另外,在開發過程中,經適房往往可以享受當地基礎設施配套費、各類稅費減免的優惠政策,因此,經適房的開發建設成本進一步被拉低,這一點亦是經適房進入二手市場后交易復雜的原因。

3、經適房在二手市場中的交易

經適房的二手交易大致有兩種路徑,其一是符合條件群體的內部循環,即“原房主退出——新房主取得”,其二便是進入正常的存量房市場。而這兩種路徑涉及的交易流程和價款卻是大相徑庭。

以前者內部循環為例,可參照共有產權住房的流轉路徑,符合條件的新申請人取代原房屋持有人,價款仍舊按照上市之初定價來結算。如此以來,并未有任意一方多次獲利,符合經適房群體限定、經濟、適用的設定邏輯。

而進入存量市場交易的經適房則要相對復雜,首當其沖的先決條件便是“經適房確權滿五年方可上市”,這一規定適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既然,經適房可以進入存量房市場交易,則其價值等同于商品房,因此交易過程其實融合了“去經濟適用屬性”的特點。下面我們展開說經適房如何去化屬性。

4、經濟適用屬性的去化操作

結合前文“經適房的定價組成”部分內容,我們知道低廉的價格來源主要包括兩大因素:土地成本與規費。因此,在進行交易時,買賣雙方應各自履行己方義務,對以上稅、金進行補繳。

土地差價,便是“出讓土地價款與劃撥土地價款”的價格差。具體到買賣交易過程中,便是買方補繳土地出讓金,補繳金額根據各地具體規定計算方式不一。

稅費、規費的補繳則相對不確定,如建設開發時未享受減免優惠則無需再行繳納,如確有減免,則應根據主管部門核算價格由買方進行補繳。

除以上兩項費用,賣方還要補足以“經適房購買價款與房屋交易時市場價之差”為基準的房屋增值差額,具體計算規則視地區不同而不同。

關于確定義務歸屬或者簡單說誰來交錢的問題,其實很簡單,屬于新權利人獨有的則由新權利人負擔,比如土地出讓金,如沒有二手經適房交易維持原狀劃撥土地,因此該房屋土地的“出讓”屬性為新權利人獨有,買房交錢自然而然,同理適用其他。

以上三項費用其核心邏輯無非是“補齊價格差”,在享受低價住房的居住、所有的前提下,如任由其以市價出售,則意味著多次獲利,這顯示公平,也不符合經濟適用的設立原則,因此補差價既合理又必須。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