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存在這樣一類中介機構,采用欺上瞞下的方式在委托方和購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提高售價,將差價歸為己有。這樣的行為,不僅損壞買賣雙方的利益,甚至還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
市民小張選擇在今年置換房產,由于怕好房源被搶,他提前付了心儀房產的買房定金,然后開始緊鑼密鼓地賣房回籠資金。
小張在聯系多家中介機構后,其中一家負責人表示,如果想要在最短時間內拋售,希望簽訂獨家委托協議。也就是說,不允許其他中介機構帶人看房。心急的小張采納了該中介機構提出的建議。
很快,一批又一批的買家在這家中介機構的帶領下上門看房。一個多星期后,小張的房產順利成交。按理說,這資金也在短期內回籠了,可小張卻有些不高興了。
原來,事后小張了解到,中介公司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提高了售價標準,賺取了差價,也就是說他的房產本該有更高的實際收入。
這起事件中,這家中介機構的負責人辯稱,小張當初對其要求的價格最終已經達到,并不存在損害他的個人利益。
那么,這樣的說法是否站得住腳呢?
其實,該中介機構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第三項“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之規定,采用向委托方隱瞞真實交易信息的方式來謀取暴利;同時也違反了該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之規定,超出了“收取傭金”的執業范疇等,可由建設主管部門及價格主管部門等單位對其依法查處。
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委托人實際上是對中介機構提議的包銷方式售房持半認可的態度的,認為只要拿到自己的心理價位就行了,殊不知這并不合規。
對此,小編提醒,今后不論是委托方還是購買方,切記這一條“中介機構需主動暢通委托方和購買方之間的信息渠道,在合法合規的范圍內賺取合理傭金。”
融媒記者 | 應柳依
融媒編輯 | 胡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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