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掌摑”案反擊女子被認定“互毆”,為何引發熱議?
文|汪燦
高鐵掌摑事件引發的輿論熱議還在持續。
此事的來龍去脈并不復雜,但也堪稱一波三折:5月2日,一女子乘坐高鐵時,因制止后排的“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孩子家長的辱罵和掌摑,女子不堪受辱,予以回擊。事后,警方認定構成互毆,對女子處以200元行政處罰;對“熊孩子”家長處以500元行政處罰。女子回應稱,“不接受和解,不需要賠償”,已提起行政復議。
沖突現場。視頻截圖
“我始終覺得仗著人多最先惡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后悔道歉就能和解的話,那以后誰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沒啥后果,這樣的結果我說服不了我自己。”女子的這番話,贏得了網友們幾乎一邊倒地支持。
這不難理解。現實中,很多人都遇到過這種情況:明明自己沒有任何過錯,卻被人欺負,更郁悶的是,訴諸法律時,被“各打五十大板”,心里說不出的膈應。女子不接受和解,堅持維權到底,做了很多人想做卻沒做成的事,太讓人有代入感和共鳴了。
由此,很多人對警方“互毆”的認定和罰款200元的處置,也表示不解:別人先動手打我,我卻不能還手,一旦還手就要被認定為“互毆”,這合理嗎?難道我們在遇到他們粗暴冒犯時,就只能“躺平”或者逃跑二選一,勇敢地保護自己卻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嗎?長此以往,誰還敢在自己或他人切身利益受到侵犯時站出來?
有法律界人士從專業角度提出,此次事件中,女子雖有反擊,但反擊前已受到對方言語和行動挑釁,反擊行為發生于對方有進一步肢體暴力意圖之下,屬于被動和防衛性質,且反擊行為本身也未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從法理上來說,也不宜簡單認定為“互毆”,而定性為“正當防衛”更為合理。這種觀點得到了很多人的認同,這本身就反映了一種民心所向。
普通人或許不懂那些專業的法律術語,但憑借生活常識,很多人也不難想到:警方寧愿花7個小時勸被打女子接受和解,并最終作出“互毆”認定,到底是出于怎樣的考慮?說是囿于一種功利機械化的“工作考核”機制也好,說是出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維護社會治安需要也罷,但它引發了社會的不解是毋庸置疑的。
很多人也由此有了疑問,普通人在被掌摑的情況下,到底應該怎么做才不至于“被互毆”?最安全的做法是打不還手或者先離開現場,再報警。真忍不住要動手,則需要在極短的時間內,在內心迅速權衡好對方是否還要繼續施暴,且自己反擊的力度要充分掌握好“火候”。但顯然,無論哪種,都只是一種理想狀況,不僅不能保護受了委屈的被打者,反而對其是一種苛責和枷鎖。
這起案件引發的爭議還在持續,得承認,法律未必能給廣闊社會、復雜生活中的大事小情一個黑白分明的結論,但它理當與社會意見進行互動。只有這樣,法治精神才能更好地深入人心,與普通人對公平正義的訴求更近一點,人們才可以更安心更有底氣地維護自身和他人利益。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