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和光
一個人,看到隔壁桌女生漂亮,光天化日之下,又是調戲,又是要對方陪酒,被拒后就動手打人,這樣的人還能做公務員嗎?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25歲小伙張敏向媒體反映,今年2月22日凌晨,他與女朋友及其閨蜜在萍鄉市安源區吃夜宵,一鄰桌男子上前騷擾他女朋友的閨蜜并讓其陪喝酒,遭拒后還動手把他打成輕微傷。打人的張某系萍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湘東分局公職人員。警方對兩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十天,他至今尚未獲得對方的賠禮道歉和相關民事賠償。
在張敏的講述中,發生在今年二月凌晨的這起糾紛,對他們完全是一場無妄之災。從整個過程來看,他們已經相當克制了,面對張某的尋釁,除了被調戲的女生氣不過罵了一句臟話,另外兩名當事人看到朋友被欺負,姿態放得很低,一邊示弱道歉,一邊盡力調解,化解沖突,然而還是沒能全身而退,被打成了輕微傷。
這么一對比,肇事的張某,言行顯得格外惡劣。從詢問筆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來看,張某及其同伴的違法事實非常清楚。原本兩行人好好地在飯店吃飯,張某看到隔壁桌女生漂亮先是語言上調戲,被人拒絕后又要求對方陪酒,最后直接打人,與潑皮無賴沒什么兩樣。
張敏說,打人者張波,是萍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湘東分局的公職人員。最開始,媒體記者致電該單位,對方稱張波已請假多時,未上班。隨后記者確認張波的身份,單位工作人員沒有否認,但沒有正面回應,說對此事調查清楚后再進行答復。隨后,江西萍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通報,經初步調查核實,網媒報道的打人者張某系該局職工,其毆打他人情況屬實。下一步,該局將根據調查結果和相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
而這一回應,引發了更大的爭議。
相關法律對于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用人單位該如何處分有明確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5條規定,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此事中,張某違法行為事實清楚,也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然而事發兩個多月了,用人單位看了媒體出示的警方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打人監控視頻,才表示要進一步核查,很難不讓人生疑。一個員工,打人后被行拘10天,單位對此真的毫不知情?還是此前一直裝聾作啞、試圖包庇、蒙混過關呢?
更值得玩味的是,工作人員在回應中提到張某已經請假2年了,如果該情況屬實,身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公職人員,他為何能長時間不在崗,是否有吃空餉的嫌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張某已經為他的所作所為承擔了法律責任。但是公職人員打人,之所以能格外觸動民眾敏感的神經,也有很復雜的原因。
身為國家公職人員,品行端正是最基本的行為規范。公眾對公職人員也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大家很難相信,一個對路人如此耀武揚威的人,能干好本職工作,全心全意為民眾服務。
另外是擔心,機關單位對公職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如果以上對張某的描述屬實,他在外調戲女孩、打人鬧事,都被行拘10天了,單位還能“毫無所知”;在內疑似吃空餉,長達2年之久,這是一個普通公務人員該有的能量嗎?他的背后是否還指向更多的用人腐敗亂象?張某的種種行為,除了嚴重傷害公職人員形象,也不免讓人對他所在單位的行政作風產生疑問。
所以,用人單位為何沒能及時給張某處分,他到底存不存在吃空餉的行為,一個違法亂紀、欺壓民眾的人,還適不適合留在公務員隊伍,當地需要盡快回應,給公眾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