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案例分析(經濟法案例分析)

導讀您好,肖大哥就為大家解答關于中級經濟法案例分析,經濟法案例分析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這是一個典型的民事...

您好,肖大哥就為大家解答關于中級經濟法案例分析,經濟法案例分析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這是一個典型的民事糾紛案例,并不是一個經濟法案例。

2、 分析:乙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4、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5、”在這個案例中,甲方明顯是無償轉讓其財產,導致乙方債權受到無法清償的危險,嚴重損害了乙方債權,因此,乙方有權行使撤銷權。

6、 2、行使撤銷權的條件: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7、債權主要是以金錢或者其他物給付為標的的債權,因為這種債權與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多寡有著密切的聯系,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直接減少其責任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8、因此,債權人應享有撤銷權以保護其利益。

9、對于以行為給付為標的的債權(例如以勞務為內容的債權等),如果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一般不直接影響這些債務的履行,債權人也無必要行使撤銷權。

10、另外,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在交付租賃物以后,又將其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的,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11、因此,承租人不得因其租賃權并未遭受損害而就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租賃物的行為申請撤銷。

12、 ②債務人須有無償轉讓其財產的行為。

13、所謂無償轉讓,是指債務人將其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即受讓人),受讓人不付出任何形式的代價(包括金錢、實物等)。

14、無償轉讓財產的最典型方式是贈與。

15、 ③債務人的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16、債權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銷權,乃是因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生效,財產將要或已經發生了轉移。

17、如果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并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于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如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無償方式轉讓財產)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18、對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無效行為,債權人可基于無效制度請求法院予以干預,宣告該行為無效。

19、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惡意串通,且客觀上此種行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應有權對該第三人提起侵害債權之訴。

20、 ④債務人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

21、也就是說,由于債務人實施的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根本不能實現。

22、在確定是否有害于債權方面,應明確一定的標準,一般以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為標準。

23、如果債務人在實施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后,已不具有足夠資產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則認為該行為嚴重有害于債權。

24、如果在實施該行為以后,債務人仍有一定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嚴重有害于債權;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也無權干涉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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