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約評論員
將龐大的數據資源轉化為生產要素,賦能實體經濟,必將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注入澎湃動能。“數據二十條”提出構建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安全可控、彈性包容的數據要素治理制度。構建和發展這四項制度,有利于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促進全體人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簡稱《意見》或“數據二十條”)正式發布。《意見》提出,以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為重點,構建適應數據特征、符合數字經濟發展規律、保障國家數據安全、彰顯創新引領的數據基礎制度,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促進全體人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為深化創新驅動、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經濟規律的研究表明,每一次經濟形態的重大變革,必然催生也必須依賴新的生產要素。進入數字經濟時代,龐大、復雜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海量數據,蘊藏著巨大價值,數據早已和其他生產要素一起,融入經濟價值的創造過程中,對生產力發展產生了廣泛影響,成為驅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生產要素和新引擎。
在數字經濟時代,作為平臺經濟發展和傳統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核心內容,數據蘊含新的競爭優勢,能夠帶來新的發展動能,對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提高生產效率、提升生活品質和創新社會治理的作用日益凸顯。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有利于充分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應對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構筑國際競爭新優勢;有利于統籌分配效率與公平,推動全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促進實現共同富裕;有利于提高數據要素治理效能,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大力激活數據要素潛能。數據具有無形性、非消耗性等特點,可以接近零成本無限復制,對傳統產權、流通、分配、治理等制度提出新挑戰,亟需構建與數字生產力發展相適應的生產關系,不斷解放和發展數字生產力。同時,在數據生產、流通、使用等過程中,個人、企業、社會、國家等相關主體對數據有著不同利益訴求,且呈現復雜共生、相互依存、動態變化等特點,傳統權利制度框架難以突破數據產權困境。
對此,“數據二十條”提出從流通規則、交易市場、服務生態等方面加強數據流通交易頂層設計,建立數據流通準入標準規則,探索開展數據質量標準化體系建設。同時,以解決市場主體遇到的實際問題為導向,創新數據產權觀念,淡化所有權、強調使用權,聚焦數據使用權流通,創造性提出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構建中國特色數據產權制度體系,為破解數據交易確權難、定價難、互信難、監管難等挑戰提供堅實保障。
充分釋放數字經濟紅利。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是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已快速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環節,深刻改變著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社會治理方式,對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要素市場發揮了重要的驅動作用。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已經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二,數據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驅動力。預計到2025年,我國產生的數據總量將達到48.6ZB,約占全球的27.8%。
將龐大的數據資源轉化為生產要素,賦能實體經濟,必將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注入澎湃動能。為此,“數據二十條”提出構建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安全可控、彈性包容的數據要素治理制度。構建和發展這四項制度,形成我國數據基礎制度的“四梁八柱”,有利于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促進全體人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用好數據新生產要素和算力新生產力,讓數據要素充分流動、數據活力得到激發,中國經濟必將迎來更為廣闊的藍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