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當地時間12月19日,美國國會眾議院負責調查2021年1月6日國會山騷亂事件的特別委員會,最后一次舉行公開聽證會,宣布將向司法部提交多項針對前總統特朗普的刑事指控。 該委員會強調,此舉是表達態度和觀點的一種方式,是否做出指控最終將由司法部長加蘭決定。特朗普方面則批評這是一次“作秀式審判”。 本文作者德肖維茨認為,特別委員會的提議違反了《美國憲法》對國會職權的定義,還會導致美國司法部的獨立調查失去中立性,加深美國民眾對待該問題的分裂。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觀察者網翻譯全文,僅供參考。
【文/艾倫·德肖維茨 翻譯/觀察者網 郭涵】
美國國會調查2021年1月6日國會山騷亂事件的特別委員會(下稱“特別委員會”),近日投票通過“刑事轉介”(criminal referral),建議司法部向前總統特朗普發起多項刑事指控。(“刑事轉介”實為象征性舉動,并不要求美國司法部必然采取行動,起訴與否最終由聯邦檢察官決定——觀察者網注)。基于至少兩個理由,這一決定從字面意義和法律精神上,都構成對《美國憲法》的違背。
首先,《美國憲法》第一條授予國會“全部的立法權”,也僅限是“立法權力”。在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下,起訴權被授權由行政部門獨占,通過其下屬的司法部行使。國會無權對特定個人發起起訴轉介。這已經超越了國會基于憲法的職權。
特別委員會副主席、共和黨眾議員利茲·切尼,是特朗普的“老冤家”
其次,憲法明確否決了國會通過任何“擄奪稱號法案”(bill of attainder)的權力。
在美國獨立前,英國議會能通過此類法案,點名道姓地起訴個人。《美國憲法》禁止國會這么做。國會的權力僅限于通過普適性法律,這些法律再通過司法部與陪審團制度,作用到具體個人身上。一個國會委員會公開投票,點名道姓地建議起訴某個人,這違反了《美國憲法》中明確禁止國會法案起訴個人的精神。
在分權制衡的體系下,國會要想直接起訴個人,只有一種情況例外。《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五款授權國會“通過適當的立法來執行”該修正案的條款,包括:對任何參與了針對美利堅合眾國“叛亂、謀反、資敵及通敵行為”的個人,擄奪其擔任的聯邦政府公職。第三款則規定,只要獲得參眾兩院超過三分之二的投票,國會就有權“撤免無法履行職務者”。
這是一項限制非常嚴格的授權,本意是針對美國內戰時期的南方邦聯叛軍,因為第五款明確提到了“任何奴隸的損失與解放”。然而,就算能夠認定該條款適用于2021年1月6日發生的事件,特別委員會近期的刑事轉介決定,也不是基于第十四修正案做出的。事實上,該決定在《美國憲法》中找不到任何依據,因為根本沒有條款能夠為其提供授權。
司法部會禮貌地接受轉介決議,然后將其放進卷起來的卷宗,堆在地上。司法部已經指派了一名特別檢察官,他正在進行全面的、也希望是客觀公正的調查。司法部現在真的不需要來自國會的刑事轉介,也不應對這一舉動予以任何關注。
特別委員會由來自民主、共和兩黨的“袋鼠”議員組成(“袋鼠法庭”在美國俚語中形容臨時私設、不遵循司法原則、已提前得出結論的法庭審判——觀察者網注)。其中兩名共和黨議員還是由民主黨人所挑選。眾議院共和黨領袖原本指派的代表,被議長南希·佩洛西以“違反眾議院代表的傳統”所否決,共和黨人干脆不再指派代表,民主黨干脆自己去選人。
這些委員會成員,都在為一場單方面主導的調查,出臺的報告與刑事轉介打掩護。整個委員會的工作流程,更像一場作秀式的判決——通過巧妙地呈現視頻來完成——而非嚴肅的、為推進立法所進行的聽證活動。民主黨就像在還原上世紀五十年代的麥卡錫主義,那時候普通公民在聽證會上被點名,然后就上了黑名單。
這個所謂的“特別委員會”,只不過是(民主黨)以“拿下特朗普”為目標,寧肯無視憲法與法制種種制衡的努力之集大成者。提交刑事轉介當然可能不意味終結,畢竟,司法部任命的特別檢察官總是有可能提起公訴。可就算他這么做,也不是因為來自國會的決議,而是由于司法部的獨立調查,發現了特朗普涉嫌刑事犯罪的關鍵證據。就算特別檢察官提起公訴,我希望也是因為經驗豐富的檢察人員,基于司法部的標準與優先考慮,在充分審慎的情況下決定起訴,而不是因為民主黨在兩黨斗爭中所占的優勢。
美國司法部長加蘭上個月宣布任命特別檢察官史密斯,處理對美國前總統特朗普的調查
指控一名總統大選參選人涉嫌犯罪,其嚴重性不言而喻。尤其是當這位候選人的競爭對手,是掌控司法部人事的現任總統。如果取證和調查過程沒能做到適當且公正,我們就會淪落到“香蕉共和國”的政治水平。正如一位南美獨裁者曾經說過:“對我的朋友就是一切(都可以);對我的敵人就是法律至上!”
如果既要指控特朗普,又要盡量顯得不是在搞黨爭,那么國會這個不明智的決議,只會讓一切變得更困難。特別委員會出具的報告與刑事轉介,將會玷污特別檢察官的最終決定。即便這不符合事實,許多美國人也會堅信,特別檢察官的最終決定受到了那個腐敗委員會的影響。
這是一次深刻教訓,提醒我們分權制衡處于美國國家治理體系的中心地位。這也是一次重要的提醒,為什么國會下設的委員會,不應該參與起訴決定與刑事轉介的程序。
【本文于12月20日刊登在美國“新聞周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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