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什么叫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法律有何規定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的責任的條款。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約定合同條款,因此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這就表明我國《合同法》承認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況下約定免責條款。
允許當事人通過訂立協議而設定免責條款,實質上是由我國的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則決定的,依據這一原則,當事人有權通過其協議而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由于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且主要具有補償性,因此對此種責任的承擔雖然具有濃厚的國家強制性,但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自愿而作出安排。也就是說,此種責任體現了一定程度的“私人性”,這種責任的承擔不僅僅是對國家的責任,也是當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領域,只要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則可以免除其未來可能承擔的責任。
從經濟上看,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將使其承擔某種經濟負擔,而對另一方來說則會使其獲得某種利益,而既然民事主體可以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自由處分其財產權益,那么當然可以通過達成協議設定免責條款,以免除其未來的責任。所以只要免責條款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則國家不應當對其進行干預。
允許當事人通過訂立協議而設立免責條款對于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為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時,對未來的風險應有合理的預見和計算,否則當事人不敢從事該項交易。而免責條款的設定為當事人事先預見風險和鎖定風險提供了極大的方便。因為在現代社會,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已出現越來越多的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的危險來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交易的展開。通過免責條款,將各種風險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和爭議,確有利于刺激交易的發展,促進民事流轉的展開。
尤其是合同責任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意外事故不應當作為法定的免責條件,然而,當事人在訂約時,有可能預見到未來會發生各種意外和風險,而合同法不承認意外事故能夠免責,那么當事人如何才能控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如果當事人不對這些風險進行控制,那么嚴格責任對當事人來說就顯得非常苛刻。而當事人對意外風險實行控制的方法就是在事先達成免責條款。免責條款的達成就為當事人事先鎖定風險提供了便利。
免責條款作為合同的重要條款,其經濟合理性還表現在:由于免責條款的設立,可使企業能預告精確地確定和計算其生產成本、利息,免除負擔、消耗等,從而能努力完善管理、節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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