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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期限,從立案次日起連續計算。
(二)結案時間標準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后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如需委托宣判、送達的,委托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后七日內送達。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案時間遵守以下規定:
1、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
2、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
3、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
4、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民事訴訟中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中的延期審理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其解釋如下:延期審理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于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時,人民法院把已經開庭審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進行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果確因突然患病等正當理由沒法到庭,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等就難以進行,這將影響人民法院正確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審理。
2、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審理一時無法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審理。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比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繼續開庭審理等。
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后,對下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地點能夠即時確定的,應當當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即時確定的,可以在確定以后另行通知。
司法實踐中,發現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審理的情況是開庭前準備的重要內容。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的,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審判長,并由合議庭確定是否需要延期開庭審理或者中止訴訟。決定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決定中止訴訟的,應當制作裁定書,發給當事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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