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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不等于“違法”,其實有兩種形式的代購是合法的:一種是本人從國外購買不超過一定價值和數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饋贈親朋;另一種是專門的代購商家進行代購,但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交稅的。
兩種合法的代購情況:
海外購買自用且不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不違法
代購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圍內做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我國對進境商品區別為貨物、物品等不同監管對象。對于旅客攜帶的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原則并有價值限制。而貨物具有牟利性,無論價值多少,都要照章納稅。海關總署《關于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的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
這意味著,如果超過5000元,須對超出部分繳納稅款。所謂“自用”是指進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不是用來進行銷售或出租等獲取利益的行為。通俗來講,從國外帶東西(未超過5000元)如果是自用或送人是合法的,如果帶回來轉賣又沒有繳納相應稅款就涉嫌走私。
按照《刑法》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門檻”在于偷逃應繳關稅稅款額是否達到5萬元以上。偷逃稅款5萬元以下的走私行為,處行政罰款等處罰,但是超過5萬元或一年內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均構成走私罪。同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換句話說,只要代購把握一定的限度,如,普通人出國回來買點東西,可以不繳稅,享受一定實惠。另外,代購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圍內做,比如一些代購網站,對國內稀缺商品進行國外采購,而后快遞給客戶,他們會在最終價格上計入稅款,或者客戶簽收時補繳稅款,這也沒有問題。
超出上述情形的代購屬違法逃稅的走私行為
但是,超過限度,不僅逃稅違法,繳了稅再去賣也不行。海關法律政策中的“合法代購”要求必須“自用”,那樣的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征,即入境后不用于出售或出租。顯然易見,海外代購產業中,這些商品將再次進入貿易領域,所以海外代購的商品是貨物,無論其價值多少,都要照章納稅。
這意味著,代購貨物達沒達到5000元或50元并不重要,因為這兩個是針對自用的限制,而用于牟利的代購,即使單次價值和數量都很小或者按自用繳了稅也不行,也應該按進口貨物來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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