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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訂了彩票銷售協議,以白紙黑字的形式明確了三件事情:1楊女士不得與彩民合買彩票,不得擅自讓彩民欠費買彩票;2一方如要解除協議,需在45天前提出,否則須賠償對方違約金;3楊女士手寫借條一份,認可收到朱女士提供的各種即開型彩票面值合計2萬元整,合同期滿一次結清。
然而在協議的履行過程中,朱女士卻生了一肚子氣。她發現楊女士有多種違約行為,來聽聽朱女士在法庭上是怎么說的。
6月22日,她(楊女士)違規為一彩民欠費打印彩票共計5.4萬余元,后該彩民未支付上述賒欠的彩票款,造成了我的損失。7月10日起,她不打招呼就“罷工”。她手上尚余有9000元的即開型彩票沒有返還給我,也未支付相應價款。在營業期間,她共計有4438元的彩票營收款未按約定存入我指定的賬戶。
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彩票銷售協議,由楊女士賠償自己的上述損失。
經濟犯罪律師認為:楊女士承認有部分即開型彩票尚未返還,也愿意支付未存入指定賬戶的4438元彩票營收款。但是,她對于賒銷彩票款的責任卻有一番解釋。
該賒銷行為是經彩票亭的實際管理者——朱女士的父親同意的,我不存在過錯,不應擔責。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楊女士邀請證人戴某出庭作證。
經濟犯罪律師稱:戴某經常在涉案彩票亭購買彩票,他目睹了事發當晚一彩民選購彩票時,朱女士父親老朱出現過在現場。
但是,戴某對老朱與該彩民是否認識不清楚,對老朱是否知道當晚有人在賒購彩票并不清楚,也未發現老朱詢問楊女士賒欠的金額等事宜。
老板自愿承擔40%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女士作為日常銷售彩票的實際人員,其對賒銷彩票的對象、賒銷的金額理應做到心中有數,進行綜合判斷,確定賒銷金額。
本案中,楊女士對賒銷彩民的身份并不清楚,不知道其姓名,工作單位,也不清楚其住所,在該種情況下,其理應及時控制賒銷風險,不應賒銷如此大額的彩票。
即使朱女士的父親老朱當晚確曾來到彩票亭充值,但楊女士無證據證明老朱明示要求她向彩民繼續賒銷,甚至并無充分證據證明老朱對賒銷的情況及彩民的身份是知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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