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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必須同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口徑應按照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統制字〔1990〕號)要求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19321元。
繳存基數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15〕19號)和《資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資府發〔2015〕31號)規定,執行以下標準:
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縣、新津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500元;
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380元。
二、成都公積金提取條件
1、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遭遇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6)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2、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國定居或到港、澳、臺定居的;
(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男性已滿50周歲、女性已滿45周歲,且家庭生活困難的;
(6)非成都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成都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籍遷出本市的;
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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