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圖案其實并不冤枉(呼格吉勒圖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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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勒圖案的再審判決書,沒有提到趙*紅,是根據案件自身的證據,得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結論,依法宣告無罪。這種“疑罪從無”的路徑,雖然顯得不夠徹底痛快,但也是一個值得肯定的進步,并具有重大標本意義。不是所有的冤案,都具有“亡者歸來”、“真兇落網”的幸運,更多的,則是一些已申訴多年的“疑案”。對這些案件的態度,才是對中國司法和法治的真正檢驗。如果對一切“疑案”,都能夠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則中國司法和中國法治就邁進了一個新時代。

【“草菅人命”的司法狀態必須終結】

聶*斌案異地復查,**吉勒圖案件宣告無罪,讓法律人在嚴冬天里感受到一絲暖意。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但兩個年輕的生命,用什么能夠補償?積年累月的申訴和司法機關的冷漠延宕,使申訴人乃至國家和司法的自身信譽,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價。痛定思痛,痛何如哉!仍需追問的是:司法真的汲取教訓了嗎?這種草菅人命的司法狀態徹底終結了嗎?

冤案不斷平反,是司法進步的好跡象。但如果司法仍以這種粗疏野蠻的狀態運行,就會舊冤未平,又制造出新的冤案。刑事司法,涉及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必須走向精密和人道的“新常態”,否則,人人都可能成為冤獄的受害者。

【還有多少沉冤有待昭雪】

呼案宣告無罪,聶案異地復查,是值得法律人欣喜的積極事件。聚全國法律人、媒體人之力,多年努力建此一功,說明冤案平反在中國何其艱難。由于趙*紅、王*金的出現,呼案、聶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仍有其幸運的一面。更多的冤錯案件,例如福州陳*影案件、莆田許*龍案、海南陳*案、江西李錦蓮案等等,還沒有這種“真兇落網”、“亡者歸來”的幸運,仍然在苦苦地申訴,再審遙遙無期。喧囂之后,希望更多的法律人,更多去關注以下這些申訴積年的冤錯案件。由于沒有“真兇落網”、“亡者歸來”,這些案件可能缺乏戲劇性和新聞點,但在中國,它們才是冤案中的大多數。對這些案件的態度,是對中國司法和法治的真正檢驗,也是對所有法律人的考驗。如果對一切“疑案”,都能夠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則中國司法和中國法治才真正進入了一個新時代。

【問責,仍須遵循法治】

據悉,內蒙古公安廳已成立調查組,開始依法調查1994年偵辦**吉勒圖案的所有警員,包括當年主辦此案的公安機關主要領導。這是有必要的,違法者不付出相應的代價,就不足以懲戒后來者,也就談不上公正。但需要指出的是,調查和問責也必須以法治的方式進行,不要企圖以非法的方式來獲得正義。想當年,佘*林案問責,民警潘*均被湖北省紀委工作人員帶至武漢市黃陂區隔離審查,4天后自縊身亡,導致對其他辦案人員的問責也不了了之。希望這樣的現象,不要再出現。

【**吉勒圖案,國家賠償是否包括精神撫慰金】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結合上述《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賠償范圍應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是否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學術界對此意見不一。有學者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在其本質上乃是屬于債權,并且具有財產性質,應當同其他財產一視同仁,得為繼承之標的。也有學者持“繼承否定說”,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有“人身專屬性”,認可系近親屬固有而非繼承自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后一種理解更合適。因為,根據精神損害賠償的原理,精神損害賠償權不能讓與和繼承,種種精神撫慰金,應理解為被害公民的近親屬所固有的一種權利,是其應得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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