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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鄉村醫生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哪些屬于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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