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租賃合同糾紛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原因引起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原告李*新、黨*訴被告唐河縣國有公房管理處(以下簡稱唐河縣房管處)和第三人唐河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唐河縣社保局)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二原告訴稱,二原告于2008年10月看到被告在市面張貼的售房公告,于2008年12月3日下午到被告處咨詢,當日即交了購房現金共計9萬元,購買被告出售的二樓的五間房屋,被告承諾從交房款之日起一個月內交房,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三張收款發票。一個月期滿后,被告以原租房戶不騰房為由推托不交房屋,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即不交房也不退錢。為此請求判令被告足額退回收取原告的買房款9萬元及利息。
被告唐河縣房管處辯稱,一、原告起訴我單位不實,該房的產權是唐河縣社保局的,被告受唐河縣社保局的委托為社保局出售的房屋,應當由社保局到庭參加訴訟;二、房屋的買賣交易行為已經結束,該款已交納了稅費,完稅后的房款已轉入社保局的帳戶;三、要說違約,應是原告違約,原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人唐河縣社保局辯稱:一、追加社保局為第三人程序違法,理由是社保局與本案原、被告之間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二、唐河縣房管處與社保局之間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與本案沒有關聯,我們雙方是一個委托合同關系,而本案原告所訴的是一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讓唐河縣社保局作為第三人不合規定;三、社保局預借被告唐河縣房管處款項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說我們借被告的98.7萬元,就包含有原告的9萬元錢,我們借被告錢時房子還沒賣的;四、原告的錢交清了,但房子是期房,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合適。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唐河縣社保局欲出售位于唐河縣城解放路中段、縣委口東南角的房屋。于2008年10月12日經與被告唐河縣房管處協商,雙方達成委托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為:“委托人:唐河縣行政事業社會保障管理局,被委托人:唐河縣國有公房管理處,經研究,委托人委托被委托人出售位于唐河縣城解放路中段、縣委口東南角的房屋,該房屋座南朝北,磚混結構,三層,共19間,建筑面積477平方米,其中:5間為門面房,建筑面積為202平方米,14間為住宅房,建筑面積275平方米。委托人要求凈取入98.7萬元(玖拾捌萬柒千元整)。只要保證委托人的要求,該房的出售由被委托人全權處理。委托人:唐河縣行政事業社會保障管理局,二○○八年十月十二日。”2008年11月10日第三人從被告單位借走售房款98.7萬元,第三人并給被告出具收據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