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汕頭普通二輪摩托車類注冊登記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
二、辦理材料
與本車相符合
與本車相符合
與本車相符合
與本車相符合
原件復印件(本人簽名)
與本車相符合
與本車相符合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網上預約及申請
申請人到潮陽區網上辦事大廳進行預約。申請人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車管所服務大廳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配合
本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方式包括車輛查驗和材料書面審查。申請人應根據實施機關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獲取辦理結果
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車管所服務大廳服務窗口或郵遞領取結果。自取或郵寄不能送達的,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辦理結果。自公告之日起滿5日的,即視為送達。
5.監督檢查配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第四條的規定,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將采取定期檢查的方式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被許可人應根據實施機關的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準備。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
申請人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車管所服務大廳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
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審查配合
本行政許可事項審查方式包括車輛查驗和材料書面審查。申請人應根據實施機關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獲取辦理結果
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車管所服務大廳服務窗口或郵遞領取結果。自取或郵寄不能送達的,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辦理結果。自公告之日起滿5日的,即視為送達。
5.監督檢查配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第四條的規定,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將采取定期檢查的方式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被許可人應根據實施機關的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準備。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汕頭市324國道潮陽金浦街道路段北側金浦機動車駕駛員考場內
五、辦理時限
2(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
七、辦理費用
第一(三)點?(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汽車、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低速貨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摩托車、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對拖拉機(以下簡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對機動車”)發放號牌時收取號牌工本費、臨時號牌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
1、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80元;
2、掛車反光號牌每面50元、不反光號牌每面3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每副4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25元;
4、摩托車反光號牌每副7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50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上述號牌工本費標準均包括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壓有發牌機關代號)及號牌安裝費用。
第一(二)點?(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在對機動車發放行駛證、臨時行駛證時,收取行駛證、臨時行駛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行駛證每本15元、臨時行駛證每本10元。行駛證、臨時行駛證工本費標準包括機動車行駛證、臨時行駛證所附照片的拍攝費用和照片塑封費用。
第一(三)點?(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在向機動車登記申請人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時,收取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
第一(一)點(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汽車、三輪汽車(原三輪農用運輸車)、低速貨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摩托車、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對拖拉機(以下簡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對機動車”)發放號牌時收取號牌工本費、臨時號牌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
1、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80元;
2、掛車反光號牌每面50元、不反光號牌每面3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每副4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25元;
4、摩托車反光號牌每副7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50元;
5、機動車臨時號牌每張5元。
上述號牌工本費標準均包括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壓有發牌機關代號)及號牌安裝費用。
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
第一(二)點(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在對機動車發放行駛證、臨時行駛證時,收取行駛證、臨時行駛證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為行駛證每本15元、臨時行駛證每本10元。行駛證、臨時行駛證工本費標準包括機動車行駛證、臨時行駛證所附照片的拍攝費用和照片塑封費用。
《機動車登記規定》(2010年)
第五條、、第七條、第六條第五條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
第六條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后申請注冊登記。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三)申請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專用校車辦理注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七條申請注冊登記的: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十條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九條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機動車登記規定》(2010年)
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發、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0年)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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