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惡意做空犯法嗎,惡意做空是什么意思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做空,又稱空頭、沽空(香港用語)、賣空(新加坡馬來西亞用語)是一種股票、期貨等的投資術語,是股票、期貨等市場的一種操作模式。與多頭相對,理論上是先借貨賣出,再買進歸還。做空是指預期未來行情下跌,將手中股票按目前價格賣出,待行情跌后買進,獲取差價利潤。其交易行為特點為先賣后買。實際上有點像商業中的賒貨交易模式。這種模式在價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夠獲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貨進來賣出,等跌了之后再買進歸還。比如預計某一股票未來會跌,就在當期價位高時借入此股票(實際交易是買入看跌的合約)賣出,再到股價跌到一定程度時買進,以現價還給賣方,產生的差價就是利潤。
做空是股票期貨市場常見的一種操作方式,操作為預期股票期貨市場會有下跌趨勢,操作者將手中籌碼按市價賣出,等股票期貨下跌之后再買入,賺取中間差價。做空是做多的反向操作,理論上是先借貨賣出,再買進歸還。一般正規的做空市場是有一個第三方券商提供借貨的平臺。通俗來說就是類似賒貨交易。這種模式在價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夠獲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貨進來賣出,等跌了之后再買進歸還。這樣買進的仍然是低位,賣出的仍然是高位,只不過操作程序反了。
做空從相關標的資產來分,有期貨做空,股票做空,指數做空。就拿股票與指數相關的衍生做空工具來說,就有認購證,看漲期權,牛證。認沽證,看跌期權,熊證。認購證也可稱窩輪認購證。認沽證可稱窩輪認沽證。從種類上分有:貨幣窩輪,原油窩輪。窩輪認購證是一種看漲期權,屬性有兌換比率,溢價,杠桿,引伸波幅,對沖值。窩輪認沽證也一樣。只是方向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做空工具可以說是認沽證與熊證。
什么叫惡意做空?
《證券法》和《條例》均沒有“做空”或“惡意做空”的概念。
惡意做空是什么意思?
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并且,由于“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于股市或關于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市場操縱”是什么意思?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5](下稱“《指引》”)對適用第七十七條、具體認定市場操縱行為提供了操作指引。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于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于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市場操縱”行為的具體類型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是指“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發生異常,或形成虛擬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水平。
——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列出的連續交易[7]、約定交易[8]和洗售操縱[9]三種常見手段,明確了具體認定規則。
——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其他手段”,列出了蠱惑交易[10]、搶帽子交易[11]、虛假申報、(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手段實施)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12]、尾市交易操縱等具體手段,明確了相關認定規則,并以“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作為兜底條款的兜底[13]。
由于《指引》頒布時股指期貨尚未出臺,《指引》規定的多類具體市場操縱行為,并不明確包含通過期貨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但鑒于“以其它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兜底條款相對寬泛,證監會在適用類似兜底條款中也體現出擴張解釋的傾向[14],因此,證監會根據新的相關市場情況,適用或準用《指引》對通過期貨交易跨市場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完全是有可能的。
“惡意做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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