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現在漢漢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newbalance和新百倫的區別,newbalance和新百倫的區別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NewBalance和新百倫的區別:NewBalance為美國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紐巴倫為廣州市荔灣區利多鞋業新百倫為一個名為周樂倫的自然人持有2000年7月,“紐巴倫”商標轉讓給多利多鞋業。
2、2003年4月,美國New Balance公司獲得核準,在第25類“鞋”上注冊“NEWBALANCE"商標。
3、2004年4月,”百倫“商標原所有人將其經核準裝讓給周樂倫。
4、2004年6月,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
5、2006年12月,NewBalance授權銷售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新百倫公司”)成立。
6、2007年11月,New Balance授權新百倫公司在中國使用上述商標。
7、2008年1月,周樂倫的“新百倫”商標獲準注冊。
8、他授權的企業也生產“新百倫”商標的男鞋產品,并在商場銷售。
9、追其溯源:通常樣品牌進入中國后,我們消費者都會給他起一個中文的諧音譯名,比如NIKE耐克ADIDAS阿迪達斯之類的,畢竟早些年英文的普及率不高,起個中文名字比較順口。
10、問題也就在這里,“NEW BALANCE”的中文諧音剛好對應了“紐巴侖”以及“新百倫”。
11、1998年8月,潮安縣東鳳東一多利多鞋類制作廠向商標局提出了鞋商品上的“紐巴侖”商標注冊申請,于1999年10月獲準注冊。
12、2000年7月,轉讓給廣州荔灣區多利多鞋業(以下稱多利多鞋業)。
13、隨后,多利多鞋業這側了多個“紐巴倫”商標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務上。
14、新平衡在得知“紐巴侖”之后,對多利多鞋業在第25類服裝、鞋地等商品上的"NBL"、”NEW BALUNUS"、“紐巴侖”、“紐巴倫”等商標。
15、提出異議以及無效宣告申請,也得到商標審委會的支持,比如利多利在2004申請的第3891464號商標。
16、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異議復審中就裁定不予注冊。
17、于是乎,他們倆開始了長久的相愛相殺商標異議案,該案從一審達到二審,當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決:本案中,被異議上白哦的中文“紐巴倫”及其對應的漢語拼音作為其呼叫是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
18、引證商標(新平衡公司商標)雖為英文商標,但該英文“NEW BALANCE”對應的中文讀音與“紐巴倫”基本無差別。
19、且新平衡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引證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因此,當二者同時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時,可能使相關公眾對其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為系同一商品提供者提供的系列商標。
21、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2、擴展資料:品牌侵權NEWBALANCE“后發制人”遭廣州企業老板索賠涉案NEW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國創立,是國外知名的運動鞋品牌。
23、根據被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的答辯意見以及涉案品牌的官網宣傳,該品牌是全美排名第二的鞋業公司,并逐步成為國際化運動品牌。
24、2006年,上海新百倫公司成立,主要負責在國內銷售NEW BALANCE運動鞋系列產品,并很快便占領了很大的跑鞋市場份額。
25、在此過程中,為了適應中國市場文化,該公司選擇了使用“新百倫”的中文名進行宣傳和營銷,在其宣傳產品的廣告中使用“新百倫New Balance”標識。
26、然而,正當“新百倫”知名度越來越高之時,廣州的周某倫先生卻以侵權為由,將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及其在廣州的一家經銷商告上法庭。
27、在周某倫口中,“新百倫”是法律意義上的“冒牌貨”。
28、原來,周某倫主張,“新百倫”商標早已在我國注冊,事情可追溯至1996年,彼時,周某倫的家人首先注冊了“百倫”商標。
29、具體情況是,第865609號“百倫”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獲準注冊,該商標于2004年4月經核準轉讓給周某倫。
30、后來,周又注冊了一系列“聯合商標”,即第4100879號“新百倫”注冊商標也同樣核定使用在第25類商品上,周某倫于2008年1月獲準注冊該商標。
31、同時,周某倫還設立了企業,生產以“百倫”、“新百倫”為商標的男鞋產品,并在大型商場設有銷售專柜。
32、原告訴稱,被告公司在“天貓”、“京東商城”等網站都開設了“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和“新百倫童鞋旗艦店”。
33、由于被告把“新百倫”作為商標標識使用,在網店中也以“新百倫New Balance”來標識產品,在專賣店所出具的購物小票中標識“感謝您購買新百倫產品”,導致大量消費者和經營者誤認為“新百倫”商標就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產品的中文商標。
34、原告據此認為,被告的行為割裂了作為商標權人的原告和“新百倫”注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倫”、“新百倫”商標價值的空間,構成商標侵權。
35、據原告統計,自2011年7月至起訴時,新百倫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總金額已經超過10億元,獲得巨大。
36、原告起訴要求被告New Balance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且還要賠償損失9800萬元及支付維權的合理費用。
37、對此,被告New Balance公司答辯稱,“新百倫”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稱,而沒有將“新百倫”作為企業字號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屬于善意使用。
38、并主張其使用“新百倫”銷售商品時間遠遠早于原告使用“新百倫”商標銷售商品的時間,且其使用方式沒有使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產生任何混淆,沒有構成侵權。
39、明知不當執意為之 法院一審認定本案屬“惡意使用”廣州中院審查認為,原告“百倫”商標早已于1996年獲得注冊,可以很容易通過公開渠道查知這一信息。
40、不僅如此,被告的關聯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標局駁回原告對“新百倫”商標的注冊申請,但是沒有被采納。
41、這說明被告New Balance公司是明知“百倫”及“新百倫”商標的注冊情況,但其仍選擇使用“新百倫”來標識及宣傳其產品。
42、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在明知原告獲得“新百倫”商標注冊后,被告仍繼續在銷售及宣傳中廣泛地使用“新百倫”標識,因此不能認定被告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屬于善意的使用。
43、被告主張對“新百倫”享有在先權利的意見無法成立。
44、被告還主張“新百倫”是其產品名稱的NEW BALANCE翻譯,但NEW BALANCE的中文意譯為“新平衡”,且被告New Balance公司亦稱其關聯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
45、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也稱其產品之前名稱為“紐巴倫”,所以被告New Balance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倫”是其產品名稱NEW BALANCE的翻譯為由主張其未侵犯原告“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權的意見不能成立。
46、從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財務證據來看,被告New Balance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經營獲利高達約1.958億元,且從其使用“新百倫”標識的方式和范圍來看,被告通過其侵權行為獲利巨大,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47、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被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將“新百倫”用于標識及宣傳其商品的行為;賠償原告人民幣9800萬元。
48、在“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首頁及其在“天貓商城”開設的“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等。
49、此案一審判決作出后,New Balance公司尚未宣布是否上訴。
50、2016年6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新百倫”商標糾紛案作出判決,美國知名鞋類企業New Balance公司敗訴,被判令賠償中國公民周樂倫經濟損失500萬元,并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51、參考資料百度百科--New 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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