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圖)
應對網暴,網民有了更多應對方式。
2022年11月4日,中央網信辦印發《關于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其中提到,建立健全網暴預警預防機制,強化網暴當事人保護,嚴防網暴信息傳播擴散,依法從嚴處置處罰。
其中,在強化網暴當事人保護方面,要求平臺面向用戶開辟相關功能。包括設置一鍵防護功能,優化私信規則,對接收陌生人私信附加數量、時間、范圍等限制,用戶可根據自身需要自主設置僅接收好友私信或拒絕接收所有私信;建立快速舉報通道,在網站平臺評論、私信等位置設置網暴信息快捷投訴舉報入口等。
同一天,適逢南方周末報社聯合北京市律師法學研究會,在中國律師博物館舉辦“如何讓互聯網世界更清朗”為主題的研討會,邀請法學、傳播學學者以及辦理過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的律師,就互聯網平臺如何落實平臺治理責任,如何在傳播過程中提升內容把控質量,以及社會相關行業及主管部門如何協同推進等話題進行探討,以下為發言內容摘錄。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應區分公、私領域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圖)
目前刑法領域中對網絡暴力處理,總體來看,在公共領域中比如涉及公共信息方面或英雄烈士等,更可能發動刑事追責,使用的是公訴程序,且處罰比較重。對僅涉及私人權益的情況,往往是以自訴程序為主,一般較少處罰,且處罰較輕,多數是判緩刑。
有觀點認為,對私人領域的情形應該只適用民事訴訟,這種觀點忽視了網絡社會的結構性特點。網上匿名,而且傳播范圍特別廣,侮辱、誹謗所帶來的影響,跟傳統線下方式相比,對當事人造成的危害是以往不可想象的。與此同時,個人在取證能力方面要弱很多,幾乎無法舉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刑法不介入,就意味著降低對受害者的保護力度。
另外,還有觀點認為說要考慮憲法規定的對言論自由的保障,這種觀點有合理性,但不分場景泛泛強調也存在問題。我認為,應該區分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對涉及公共性事件或公共性人物的網絡暴力,刑法應當謹慎介入,做比較寬松的處理。而對涉及純粹私人的網絡暴力,由于直接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強化刑法的保護。
社科院法學所教授姚佳:網絡暴力的法律評價標準要明確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圖)
法律是有預期性的,行為人需要知道自己的行為要承擔什么后果。當“網絡暴力”本身在法律上還是個不確定概念時,就存在幾個問題:當網暴發生后,法律要不要出場?如果法律要出場,以什么方式出場?沒有相應法律評價標準的話,就可能會使不同主體陷入不同認識的矛盾之中。
如果法律上沒有規定的評價標準,一旦有人指出某一言論屬于網絡暴力,那對于平臺來說,它最為保險的方式就是刪除相關信息。如何判斷,平臺可能會根據一定的數量指標,比如1000人點贊或1000人跟帖等,這被認為是造成了一定規模的集體行動式的網絡暴力,那可能就將相關信息刪掉。實際上,還是要有效區分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批評言論和真正意義上的網絡暴力,如果二者界限無法分清,很多人可能也確實就不愿意參與到網絡互動之中,甚至可能會造成集體失語。
我認為,需要對網絡暴力本身進行概念界定。另外,網絡暴力的法律評價標準更要明確界定,否則不太有利于不同主體間的互動和網絡生態的良性發展。
中國傳媒大學副教授鄭寧:應該及時出臺行業自律規范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圖)
在網絡不實信息管理中,至少有四方主體要發揮作用:一是政府監管,二是平臺,三是行業協會,最后一塊就是公眾參與。
行業協會作為中介橋梁,應該及時出臺行業自律規范,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倫理培訓。怎么加強對從業機構、人員的管理,行業協會未來是一個重要的抓手。
2022年暑假,我做了一個關于網絡主播的調研。調研發現,目前對主播的培訓比較缺失,雖然每個平臺都說自己有培訓,但是主播們到底看沒看培訓內容,看了之后有什么效果,并不清楚,所以很多主播缺少底線紅線意識。
目前有一些行業協會已經建立了信用監管和黑名單機制,做得比較好的是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的網絡表演(直播)分會。他們發布了9批網絡主播的黑名單,一共有四百多名主播被列入進去。當然,對于黑名單機制,如何不一刀切地限制,還需要探討,根據不同性質,依據比例原則設定不同檔的懲罰。
杭州取快遞女子被造謠案代理律師鄭晶晶:自訴轉公訴如何銜接?
(受訪者供圖/圖)
取快遞女子被造謠案從自訴轉入公訴,有一個很好的結果。但這個案子并沒有改變目前刑事訴訟中比較尷尬的一個局面,就是自訴轉入公訴到底是怎樣的銜接機制,我作為律師都不是很清楚。后續也有不少被網暴者找到我,但他們的案件最后其實都沒有很好地推進。
另外,關于刑事自訴相關的法律規定好像已經不適應時代的變化和發展。實務中,走刑事自訴程序,在立案階段就遇到了很多問題,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是,除了貪污賄賂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等案件,沒法缺席判決。我現在代理的一個案件,被告人如果知道自己的確存在誹謗他人的行為,有可能接受刑事制裁,他不接電話,不接法院傳票,也不理會法院的任何通知。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認為被告人下落不明,要求自訴人撤回自訴,或是裁定不予受理。
在理論上,我看到有觀點主張應當在自訴案件中增設缺席判決的規定。我也查了很多判決書,想看看有沒有更好的解決措施,不過這的確是目前實務中的難點。
清華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陳昌鳳:把治理交給機器,不符合治理本質
(受訪者供圖/圖)
算法正在代替人類做出各種決策,從個人、組織層面到社會層面都受到了算法技術影響。在社會層面,算法深層影響了社會治理。治理這個詞,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從上到下的行動。不過,現代治理在實踐中,它已經成了一個多元互動過程。那么,在算法治理中,是否還能存在多元互動?
互聯網治理的現代實踐模式,較被推崇的是“多利益相關方”共同治理,即管理方、平臺方、用戶、社會組織等共同參與,效果也會好一些。目前來看,主要是平臺和管理方一端在治理,另一端的用戶等參與到治理中的情況是很少的。例如在社交平臺發布信息,平臺就能在短時間內對一些內容加上“違規”的定性。這種判斷常常是在脫離語境的氛圍下,通過對一些詞匯、圖形的抓取、計算而形成的。一旦出現了不同的理解或爭議,用戶跟誰去溝通、去交流?算法不跟我們協商,也不跟我們交流,我們沒有地方去協商、去討論。
用算法進行治理,確實大大提升了治理的效果,這樣在一方面,確實幫助人類解決了難題——完全由人類進行海量的互聯網內容審核,人手、時間、精力確實不夠。但另外一方面,當人類把治理都交給機器時,難免使得有的治理變成一種去語境化的野蠻處理。
這種治理已經不符合治理的本質了,怎樣讓技術真正為人類社會的現代治理服務?算法服務于事實判斷,同時它其實也服務于一種價值判斷。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把人類才有的價值判斷真正賦予算法、讓技術掌握,這是我們所要關注的。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姬德強:從平臺治理走向平臺化治理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圖)
互聯網平臺已經成為我們生存的環境,在這個意義上,所有的行業都受其影響。在這個前提下,以互聯網平臺為基礎的網絡輿論如何治理?我覺得需要有一個基本的認識論轉向,就是如何破除工具主義和他者化的思維,超越管控與平臺的主客二元對立,進而發展出一種新型的、以平臺思維為核心的協同治理模式。
我們每個人都是以數據化的個體生活在平臺生態里,如果沒有每個人無時無刻貢獻的數據,也不可能形成這么龐大的平臺體系。
針對平臺治理,國際上的一個明顯趨勢是,互聯網平臺自己正在采用去平臺化的方式,也就是通過自有的凈化機制,維持內容、服務和用戶生態系統的穩定以及可持續。很多超級互聯網平臺并不太希望特別極端的內容和聲音出現,這反而成為依據從前的技術解放邏輯而難以想象和理解的現象。極端化的內容往往會帶來很大的流量,而流量會形成很強的商業化效果。然而,平臺在這個問題上越來越選擇回避,甚至主動干預,進而發展出平臺生態自我維持的嶄新邏輯。換句話說,即便沒有政府的政策干預,平臺也會自我凈化,這是平臺商業邏輯的延伸。
我這兩年寫過一些文章,討論從平臺治理走向平臺化治理的模式轉型。平臺治理很簡單,就是針對互聯網平臺的政府規制,從商業意義上來說,就是反壟斷,從社會的角度而言,是對個人隱私的保護等。而所謂平臺化治理,我想強調的是,所有的治理主體,不管是政府還是其他主體,都需要內化平臺化的思維。我們生活在繼續數據和計算的平臺生態里,平臺和我們是相互依存的關系。政府在對平臺進行規制,平臺也在不斷主流化。在這個前提下,如何去理解治理模式的轉型,我覺得是最大的問題。現在最重要的是認知方式和認知理念需要發生變化。我們需要知道一個平臺社會正在形成,我們都生活在里面。
中央民族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郭全中:還是要靠平臺和技術來解決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圖)
網絡暴力背后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我個人認為,原因來自于互聯網所帶來的極致效應。以前在線下空間,語言暴力的影響范圍和影響力都相對較小。但到了互聯網上,一個平臺上有數以億計乃至十億計的用戶,而且來自于不同群體,都在這個平臺上一起討論。所以這就帶來一個極致效應,把以前可能沒有那么明顯的事情,變成了極端事件。這是一個互聯網的根本規律。
互聯網帶來的極致效應,信息豐富多樣,但也嚴重過載,放大了線下的現象,這個特點既能帶來好的方面,又帶來不好的影響。想單獨通過人員進行治理,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技術的問題最后還要靠技術來解決,平臺的問題還是要靠平臺解決。
我們討論如何解決網絡暴力,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肯定還得靠技術和平臺自身的治理。不然,其他的治理方式說得再好聽,也不可能真正實現。
江秋蓮訴網民譚斌案代理律師曾鳴:“他就是罵了,你能拿他怎么樣?”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圖)
我目前在辦的網絡侵權案件有六七件,已經審結的刑事自訴案件有一件,其中,我代理的江秋蓮刑事自訴網民譚斌侮辱、誹謗的案件,最終譚斌被判刑一年零六個月。
網絡暴力的維權成本很大。任何一個網絡侵權案件要提起侵權訴訟,前提是要鎖定侵權人的身份。第一就要申請互聯網平臺進行信息披露,把網上的昵稱還原成它背后的真實身份,這個環節可能就需要三五個月。確定對方身份后,再提起侵權訴訟。從申請信息披露,到侵權案件審理的終審結束,根據我的經驗,前后加起來需要將近兩年的時間。維權的時間、金錢成本很高,很多人選擇了放棄訴訟。
另外,如果要走刑事自訴的方式,立案確實很難。刑事自訴的立案相當于跳過了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院審查批捕的環節,直接到了法院。所以法院審核非常嚴格,而當事人能力所限,沒有辦法獲得充分有效的證據。雖然法律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但這一條在現實中執行得很不好。
所以,網絡上的侮辱、誹謗者最終受到司法懲戒的并不是很多,導致很多人會很囂張,覺得他就是罵了,你能拿他怎么樣?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印波:網絡暴力未必只針對個人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圖)
網絡暴力不僅侵害個人的權利,而且可能侵害企業的權利商譽,進而威脅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目前受到侵害的企業,多為社交電商,攻擊的企業往往是以反傳銷、反詐騙為名。這類實施網絡暴力者,并不是不明真相的群眾,而是由水軍所組成的,有組織的事后收取保護費的行為,那么對于這種行為救濟也存在極大困難。
我正在為一家企業做直銷的合規。2021年6月,公司5位員工同時接到了歸屬地為湖南長沙的移動手機短信,說公司以原始股為名,瘋狂拉人頭視為傳銷,并且發來了網站鏈接,點開后里面全都是同質化的關于公司的負面輿論。我們找到了發布這篇文章的自媒體的郵箱,對文章內容進行反饋,自媒體給我們發了一套平臺規則,告訴我們必須提供這些證據,否則不能處理。
后來,有平臺商務部的工作人員來跟我們對接,要求刪除文章可以,但必須和平臺達成商務合作,價格為一年大約6萬元。公司付了錢之后,半小時內,平臺就刪除了這篇文章,還刪除了其他官方媒體發布的文章。我們對這個事件留存了相關證據,并做了刑事報案處理。
我認為,對企業而言,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個負責法務、合規及其公關相結合的團隊,專門處理網絡暴力。企業應當充分做好事前合規,而不要都想等事后再去挽回自己的商譽。
社科院法學所博士后鄒玉祥:還有下一個潛在的口袋罪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圖)
縱覽現行法律法規中對網絡平臺的犯罪控制義務規定,可以總結出七種犯罪控制義務的類型:信息加密的保存義務、內容審核義務、協助執法義務、安全監管與犯罪預防義務、實名核驗義務、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以及違法信息刪除報告留存義務。
在總結網絡平臺犯罪控制義務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對立法規定梳理出一些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目前對于網絡平臺犯罪控制義務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網絡平臺具有內容審查義務,但審查范圍和標準并不清晰,不同平臺的技術能力和運營成本千差萬別,在立法沒有規定分級分類管控的情況下,其實是一刀切的方式。
第二,對平臺的義務性規范,不同法律法規間缺少協調性。
第三,現在刑法規范與前置法規范中的義務規范缺少對應性。當我們談到網絡平臺的犯罪控制義務時,和刑法掛鉤的罪名叫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它其實是下一個潛在的口袋罪。這個罪為什么存在這個問題?這個罪的罪狀表示是空白罪狀,沒有直接地規定犯罪構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確定該罪構成,需要參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必須要依托于相應的強制性規范加以補充。目前,我們無法在前置法范圍中準確找出所謂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內容,行政法當中對于義務規范的規定非常模糊,且存在大量授權性規定。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之內,如何運用解釋技術和解釋方法,劃定平臺責任邊界,促進企業自主提前合規,保障平臺的正常生產經營,這一點尤為重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石佳友:平臺應當建立網暴預防機制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圖)
從民法典關于網絡侵權的現有規定來看,目前對平臺更多強調的是事后介入干預,平臺承擔的主要是不作為的侵權責任;監管的思路更多地是基于所謂平臺中立原則。但這樣的范式在今天來看是有局限的,特別是無法應對網暴這些新問題。
但是,立法短期內顯然不可能修訂;因此,對監管部門來說目前還是觀望狀態。但網暴行為的應對卻是刻不容緩。這樣的背景下,行業自己能不能先行動起來?特別是頭部企業,要帶頭建立示范性的行業自律公約和自律機構,從預防的角度來更好地去保護網絡用戶;這也是落實網絡平臺對用戶的安全保障義務的一種表現。
首先,平臺要建立必要的預警機制,對于一些明顯超過正常討論范圍的,具有侮辱、謾罵、煽動暴力性質的詞匯建立自動攔截屏蔽功能。
其次,針對特定用戶的社交賬號,如果訪問流量出現明顯異常,要有實時監測和預警機制,及時對用戶采取一些預防性的保護措施。
第三,當網絡暴力嚴重的情況下,要設置緊急處置機制,及時向網信、公安等部門舉報,和相關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并留存相關證據。
第四,平臺要為受害人提供快速和富有效率的投訴和查處機制,協助受害人采取必要的救濟和自我保護措施,譬如對網暴者拉黑、刪除網暴跟帖。
第五,平臺要對網暴行為建立處罰機制。根據具體情節,可以采用封號、禁言、平臺通報批評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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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 南方周末實習生 邱雨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