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肖大哥就為大家解答關于射幸行為對應的法律行為,射幸行為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不能。
2、好意施惠關系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系。
3、其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
4、好意施惠關系是德國判例學說上的概念(Gefalligkeitsverhaltnis),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將此譯為“好意施惠關系”黃立先生譯為“施惠關系”。
5、好意施惠關系在我國民法上未設規定,實務上亦無判例可供借鑒。
6、好意施惠關系判斷: 法律行為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
7、如買賣、借款、承攬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8、法律行為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但人基于內心的意思而發生的行為,未必都是法律行為。
9、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內心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
10、 與法律行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11、債的關系與好意施惠關系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
12、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為是債的關系;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托等。
13、若當事人并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為好意施惠關系,如約定讓親友搭乘順車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某物,邀請友人散步或參加宴會等。
14、在無償的約定情形,當事人究竟有無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僅為好意施惠關系,應解釋當事人的意 思,斟酌交易習慣與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的利益,從相對人的觀點加以認定。
15、 相對人無給付請求權。
16、好意施惠關系并不是合同關系,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債的關系,當然也就不發生給付請求權。
17、如甲答應乙于某日順路搭乘其車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載其去A地的請求權。
18、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為履行或不為完全履行,對相對人所受損害,不負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否應負侵權責任則應視具體情形由個案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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